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王媛媛 上海報道
近期,有媒體報道稱,在基金投顧試點不斷鋪開之后,證監會正在組織研討與認證,討論計劃未來推出股票投顧業務試點,不過對推出的時間暫未有明確預期。
對此,有券商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這個會確實開了,也確實討論過股票投顧試點的問題,但目前沒什么動作,大的券商目前也沒有接到通知。股票投顧和基金投顧還不太一樣,基金至少還有一層管理人,但直接建議股票買賣的風險更大,如果要進行試點展業,監管層要出具的細則可能更多、選擇也會更為謹慎。”
樂觀的業內人士認為,股票投顧推出預期較為明確,但會是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但亦有券商人士認為,如果真的要開展,相信股票投顧試點的選擇會比基金投顧試點選擇更為謹慎,且試點范圍可能更小。
基金投顧試水成效
2019年10月24日,證監會下發了《關于做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工作的通知》,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由此正式推出。
過去兩年中,已先后有59家公募基金公司、券商、銀行、獨立銷售機構,拿到了基金投顧業務試點的資質。于是,大力發展投顧業務,成為了諸多金融機構的重要議題。
尤其是對于證券公司而言,在經紀業務同質化并內卷加劇的背景下,靠低傭金、打價格戰的業務模式已難以為繼,基金投顧業務試點的放開,仿佛是券商們在業務瓶頸時碰到的“甘露”。
于是自2020年開始,券商們也紛紛開始了以大力發展投顧業務為重要內容的財富管理轉型。
不過,兩年過去了,券商財富管理是否真的像其規劃的那樣有特色、或者在市場上有獨特的競爭力,還很難說。
摒除2021年一系列光鮮的財富管理業績數據,至少可以明確的一個最大變化是在年度財務報表中,不少券商們紛紛將以前的“經紀業務”更名為“財富管理業務”,而板塊業務下的細分項,卻與從前基本一樣。
“盡管券商都號稱要真正實現從‘客戶利益出發’,但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具體制度卻還沒有完善。例如銀行私行出來的投顧,收入和激勵往往會更高一些,不是因為他們對證券市場有更高的專業評判、幫客戶實現更好的資產配置,而是他們之前的私行客戶有更高的購買力,更容易為代銷產品做規模。投顧的利益都尚未與客戶一致,券商的利益要做到和客戶一致,還有許多工作要做。”有頭部券商投顧稱。
此外,站在用戶的角度來說,對投顧或者說財富管理機構的核心訴求,就是掙錢或者資產保值增值,差別在于對于回報率和風險的預期不同。而要實現理想中的投顧圖景,投顧從業人員的專業能力和資產配置能力也必然要提升,但目前來看,大部分券商的投顧人員基本就是從前的經紀人。
“目前我們的投顧就還是以前的客戶經理,可能從專業知識的總部支援、或者某些券商的金融科技賦能上來說,有一些變化,但投顧人員和之前的客戶經理對比,構成差別不大。只是說監管條例,把以前行業中部分人會做的事,變得合規了。”有券商營業部負責人說。
此外,盡管近年來券商們的財富管理業務負責人頻頻出現在媒體面前接受采訪,對其業務藍圖抱有極大信心,但鮮少有人清晰回答一些具體的問題,例如“基金投顧要和投資者保持利益一致,具體是怎么做的”、“投顧人員整體是否有替客戶做資產配置的能力”、“具體的投顧人員薪酬、考核上,是否和以前有差別”等問題。
監管法規待破解
而比起基金投顧,股票投資由于風險更高,因此對股票投顧人員的專業能力、利益約束,或許要比基金投顧更高。而如何制定細則,無疑是監管層推出該項試點時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有券商人士認為,如果股票投顧試點放開,就涉及到“代客理財”問題。但是證券法律法規又明確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得代客理財,如何繞過相關條例約束,則成了一個重要的問題。
2019年7月發布的《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的第十八條明確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投資者委托指令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買賣價格和接收投資者委托指令的時間順序向證券交易場所申報。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開展證券經紀業務,不得私下接受投資者委托買賣證券;不得接受投資者的全權委托。
“實際上,‘代客理財’在行業中一直都較為普遍。每年,證監會及各地證監局都下發幾十、上百條針對‘代客理財’的處罰函,但真實的案例并不只有這些。只是說,這些接了罰單的案例,可能是券商客戶經理給客戶虧了不少錢,客戶向監管部門舉報了。基本上都是這樣,不舉報就沒事,一舉報一個準。” 前述券商營業部負責人說。
而就在近日,寧夏證監局公告,因華林證券寧夏分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間存在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情況,客戶投訴后,公司未建立客戶投訴書面或者電子檔案,未對客戶投訴情況進行記錄,且對上述影響客戶權益的重大事件未及時向寧夏證監局報告,因此認定華林證券寧夏分公司在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方面履行職責不到位。
寧夏證監局指出,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三條第(五)項、《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寧夏證監局決定對華林證券寧夏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公司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并及時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要試點股票投顧,讓‘代客理財’變成一項合規的事,那么在這個體系下,出現大幅虧損了誰來承擔責任?目前國內大部分投資者的投資教育程度并不高,對‘盈虧自負’的理念接受度也不深,出現虧損后,必然會希望有人來承擔責任和過錯。” 前述券商營業部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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