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選址管理辦法
為加強建設項目選址管理,保障建設項目的選址符合規劃、土地、環保等法律法規要求,提高選址效率,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選址管理,保障建設項目的選址符合規劃、土地、環保等法律法規要求,提高選址效率,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所有需要進行建設項目選址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建設項目選址應當遵循規劃、土地、環保等法律法規要求,尊重自然、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四條 國家建立建設項目選址管理制度,加強對建設項目選址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選址申請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項目選址,應當填寫建設項目選址申請表,并向相關部門提交相關資料。
選址申請表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選址項目的名稱、規模、用途等;
(二)選址地點的地形、地貌、土地利用現狀等;
(三)選址所需的土地用途、土地性質、土地利用規劃等;
(四)選址地點周圍的規劃、環保、土地等情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六條 相關部門應當對選址申請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審核意見應當包括選址是否符合規劃、土地、環保等法律法規要求,是否安全可行等。
第七條 選址申請符合規劃、土地、環保等法律法規要求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批準,并頒發選址許可證。
選址申請不符合規劃、土地、環保等法律法規要求的,相關部門應當告知選址者不予批準,并給出理由。
第八條 選址許可證應當明確選址地點、選址項目的名稱、規模、用途、選址要求、選址地點周圍規劃、環保、土地等情況,以及選址者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 選址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重新選址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選址許可證延期。
第十條 選址者應當遵守選址許可證的規定,在選址許可證有效期和延期期間,不得變更選址要求或者選址地點。
第十一條 選址者應當加強對選址地點周圍規劃、環保、土地等情況的了解,確保選址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章 處罰
第十二條 違反選址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選址要求選址的;
(二)未按照選址許可證規定選址的;
(三)未依法申請選址許可證或者申請不當的;
(四)未加強對選址地點周圍規劃、環保、土地等情況的了解的。
第十三條 違反選址管理規定,選址許可證過期未延期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延期,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選址管理規定,變更選址要求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選址管理規定,選址地點周圍規劃、環保、土地等情況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章 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項目選址,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項目選址,應當由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并提交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選址的管理和監督,確保選址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四章 結束語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參考文獻
[1] 國家自然資源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制辦 2017 年 11 月 10 日 發布
[2] 建設項目選址管理辦法
[3] 建設項目選址申請表
[4] 建設項目選址許可證
[5] 選址要求
[6] 選址地點周圍規劃、環保、土地等情況
[7] 選址許可證有效期
[8] 選址許可證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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