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預審管理辦法
為加強建設項目的規劃和管理工作,提高建設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建設項目預審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項目規劃和管理工作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二、預審職責
(一)項目審核部門
1. 審核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設計文件,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安全性等方面進行審核。
2. 審核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資質、資格等進行審核。
(二)項目評審機構
1. 項目評審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設計文件,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安全性等方面進行評審。
2. 項目評審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評審,并對申請人的資質、資格等進行評審。
三、預審程序
(一)申請預審
1.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文件:
(1)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設計方案。
(4)資質、資格證明。
(5)其他相關申請文件。
2.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審核部門提交申請文件。
(二)預審材料的審核
1. 審核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并對預審材料進行審核。
2. 審核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預審決定。
(三)預審結果的告知
1. 審核部門應當將預審結果告知申請人。
2. 申請人對預審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預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審核部門申請重新審核。
四、預審結果的處理
(一)審核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預審決定。
(二)預審合格的項目,申請人可以辦理項目登記、許可證等相關事項。
(三)預審不合格的項目,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預審,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核。
五、附則
1.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1)可行性研究,是指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分析、評估和論證的研究工作。
(2)設計方案,是指對建設項目的結構、功能、形式、規模等方面進行設計的具體方案。
(3)資質、資格,是指從事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施工等相關工作的單位或個人的資質、資格證明。
2.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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