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適用于在河南省境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和個人。
第三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對公共財產、建筑物、設備、設施和公共區域進行維修、養護、管理,保障公共財產和公共區域安全、衛生、有序、文明的服務。
第四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誠信的原則,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提高物業管理水平。
第二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五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持有相應的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三)具有相應的物業管理專業人員;
(四)具有相應的維修資金;
(五)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六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前,應當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和審查,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管。
第七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前,應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第八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前,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簽訂相應的物業管理合同。
第九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前,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檔案,記錄物業管理活動的情況。
第十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前,應當制定相應的服務標準,并定期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
第十二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和培訓。
第三章 業主和居民委員會
第十三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二)監督物業管理活動;
(三)監督物業管理費用的收取;
(四)監督公共財產的維護和管理;
(五)反映業主和居民委員會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四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公共財產和公共區域的安全、衛生、有序、文明。
第十五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檔案,記錄物業管理活動的情況。
第十六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第四章 物業管理費用
十七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費用應當合理、公開,由業主和居民委員會共同承擔。
十八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應當按時收取物業管理費用,并保證專項維修資金及時存入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十九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應當按時公布物業管理費用的收取情況,并向業主和居民公開物業管理服務的具體內容。
第十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對物業管理費用的收取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物業管理費用的收取和使用情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應當保證物業管理費用的收取和使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物業管理安全
十三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活動應當保障公共財產和公共區域的安全、衛生、有序、文明。
十四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確保物業管理活動的安全。
十五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及時發現和解決物業管理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十七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章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前未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或者未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公共財產和公共區域損失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十八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章規定,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未履行相關職責,或者未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公共財產和公共區域損失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九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章規定,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未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進行演練,造成公共財產和公共區域損失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章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前未建立物業管理檔案,或者記錄物業管理活動的情況,或者未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公共財產和公共區域損失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章規定,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未按時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或者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未保證專項維修資金及時存入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或者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未按時公布物業管理費用的收取情況,或者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未按時公布物業管理服務的具體內容,造成公共財產和公共區域損失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章規定,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未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進行演練,造成公共財產和公共區域損失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章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前未建立物業管理檔案,或者記錄物業管理活動的情況,或者未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公共財產和公共區域損失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章規定,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未按時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或者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未保證專項維修資金及時存入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或者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未按時公布物業管理費用的收取情況,或者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未按時公布物業管理服務的具體內容,造成公共財產和公共區域損失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章規定,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未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進行演練,造成公共財產和公共區域損失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十七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章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前未建立物業管理檔案,或者記錄物業管理活動的情況,或者未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公共財產和公共區域損失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八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章規定,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未按時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或者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未保證專項維修資金及時存入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或者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未按時公布物業管理費用的收取情況,或者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未按時公布物業管理服務的具體內容,造成公共財產和公共區域損失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九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章規定,業主和居民委員會未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進行演練,造成公共財產和公共區域損失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條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章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前未建立物業管理檔案,或者記錄物業管理活動的情況,或者未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公共財產和公共區域損失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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