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規定》
為加強黨政領導干部保密工作,保障國家秘密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政領導干部保密工作,保障國家秘密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黨政領導干部。
第三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秘密保護法律法規,履行保密職責,維護國家秘密安全。
第四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明確自身職責,加強對保密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保密工作責任制,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保密職責
第五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履行下列保密職責:
(一)明確知道自己負責保護的國家秘密種類、范圍和數量;
(二)加強對國家秘密的保護,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泄露、擴散、失去或損壞;
(三)在決策和活動中,嚴格限制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場所和條件,防止泄露;
(四)及時報告有關國家秘密泄露或失去的情況,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
(五)在任期內,不得向任何組織、個人泄露國家秘密;
(六)法律、法規和規定其他應當履行的保密職責。
第六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定期對自己的保密工作進行評估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 保密責任
第七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明確知道自己所承擔的保密責任,并簽訂保密責任書,明確保密范圍、保密期限、保密措施、保密責任和保密考核等具體內容。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加強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活動和事項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的安全保護,制定并執行保密工作計劃,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和器材,建立和完善保密工作檔案。
第十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建立健全國家秘密泄露應急預案,制定并執行保密泄露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和預防國家秘密泄露。
第十一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的安全培訓,提高保密意識和技能,增強保密能力。
第十二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定期參加保密知識培訓和考核,不斷提高自身的保密意識和能力。
第十三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遵守國家秘密保護法律法規,自覺接受保密工作檢查和考核,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 保密期限
第十四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確定之日起計算,具體保密期限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保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明確知道自己負責保護的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并嚴格按照保密期限進行保密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滿時,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進行保密驗收,并確定是否繼續保密。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十七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建立健全國家秘密保護措施,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十八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加強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場所、設施、設備、文獻、資料等的安全保護,制定并執行保密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建立健全國家秘密泄露應急預案,制定并執行保密泄露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和預防國家秘密泄露。
第二十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的安全培訓,提高保密意識和技能,增強保密能力,制定并執行保密工作考核制度,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國家秘密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制定并執行保密管理措施,加強對國家秘密的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建立健全國家秘密安全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和預防國家秘密安全風險。
第二十三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加強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活動和事項的管理和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國家秘密安全事件。
第二十四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的安全保護,制定并執行保密工作檢查和考核制度,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的安全培訓,提高保密意識和技能,增強保密能力,制定并執行保密工作考核制度,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建立健全國家秘密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國家秘密的安全保護和管理,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的安全保護,制定并執行保密工作檢查和考核制度,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國家秘密的安全保護工作應當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保密部門負責管理,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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