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球與深空探測工程科學數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為規范月球與深空探測工程科學數據(以下簡稱科學數據)的管理,有效推進數據研究、應用,促進科學產出最大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數據定義】科學數據是指月球與深空探測活動中所獲得的科學與應用信息,包括地外天體遙感、就位探測與感知、空間觀測等。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科學數據的處理、存儲、建檔、申請、發放、應用研究、成果管理等,以及相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在月球與深空探測國際合作計劃中產生的,中方獲得的各類科學數據,除政府間合作協議另有約定外,也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管理模式】科學數據管理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組織架構與職責
第五條 【組織架構】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是科學數據的歸口管理部門,委托探月與航天工程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對科學數據實施管理。中科院國家天文臺是工程中心的業務支撐單位。
第六條 【工程中心職責】工程中心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制科學數據有關規章制度。
(二)在中國探月與深空探測網(www.clep.org.cn)建立和維護科學數據信息平臺,按月發布科學數據動態信息。
(三)對科學數據使用申請進行技術評議。
(四)確定公開發布數據的種類。
(五)匯總形成科學成果清單并發布。
(六)開展科學數據有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七)協調工程研制單位匯交科學數據。
(八)監督檢查科學數據發布和使用。
(九)協調解決科學數據研究使用中出現的問題和需求等。
第七條 【國家天文臺職責】國家天文臺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科學數據接收、處理、解譯、數據格式等技術操作細則。
(二)接收航天器發回的原始科學數據,處理解譯后對生成數據產品存儲。
(三)形成數據產品清單以及對應的應用規范說明。
(四)根據工程中心技術評議情況,完成相應科學數據的準備和發放。
(五)按月生成數據動態信息等。
第八條 【其他單位職責】國家天文臺以外的工程研制單位,應將獲得的科學數據匯交至工程中心。
第九條 【用戶職責】科學數據用戶(以下簡稱用戶)在應用和交流等過程中,應嚴格履行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有違反,將注銷用戶名、停止數據服務;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章 科學數據產品分級及申請權限
第十條 【數據分級】航天器發回并經預處理的數據分為0,1,2三級,對各級數據描述如下:
0級:Level0A,經地面調解、幀同步、解擾、信道譯碼、分路解幀等處理后形成的探測儀器源包數據。Level0B,在0A級基礎上經過多個地面接收站數據合并(適用時)、排序去重復、去除包結構、解壓縮(適用時)后形成的探測儀器采集數據。
1級:Level1,在0B級數據產品的基礎上進行溫度、電壓、電流等儀器參數的數值轉換,并按探測周期重新組織的數據。
2級:Level2,在1級數據產品的基礎上利用定標結果進行校正,并提供了幾何信息的數據。
0級數據產品格式為二進制文件;1級和2級數據產品格式一般采用PDS標準格式。
第十一條 【數據處理】國家天文臺在接收到原始探測數據后,經為期5-6個月的數據處理周期,形成首批科學數據。之后對探測器持續工作發回數據進行不間斷的處理,并按月形成動態更新信息。
第十二條 【申請權限】在首批科學數據形成后,科學載荷單機及以上的研制單位,經技術評議后可使用該載荷全部級別的科學數據。其他用戶經技術評議后可以使用1、2級科學數據,并注明是否需要該類型數據后續數據。
第十三條 【數據公開】在首批數據處理期滿12個月后,結合數據發布和研究等情況,工程中心確定公開的科學數據種類。
第四章 科學數據發放程序
第十四條 【資質要求】國內用戶應具有相應的科研條件,有明確的數據研究計劃與目標。
第十五條 【數據申請】用戶在數據信息平臺注冊登錄后,填寫并提交《月球與深空探測工程科學數據申請表》(見附件)。
第十六條 【數據評議】工程中心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月球與深空探測工程科學數據申請表》的技術評議后,將數據發放意見通知國家天文臺。國家天文臺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發放數據的準備,生成下載鏈接并以電子郵件通知用戶并抄送工程中心。下載鏈接地址的數據存放時間不少于1個月。
第十七條 【公開數據下載】公開發布的科學數據,用戶可注冊登錄數據信息平臺后直接下載。
第五章 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十八條 【政府間協議】國內有關部門與其他國家(地區)政府、國際組織簽署的合作協議需向對方提供科學數據的,應經工程中心報國家航天局批準后方能執行。
第十九條 【國外載荷數據】對于國外載荷搭載中國航天器生成的科學數據,獲取方式及權限按照政府間協議或相關協議執行。
第二十條 【國內載荷數據】搭載到國外航天器的中國載荷生成的科學數據,在不違背政府間協議有關內容的前提下,匯交到數據信息平臺。
第六章 推廣應用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條 【鼓勵原則】鼓勵國內部門、科研機構和院校積極主動開展數據研究、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工作。同時,支持社會參與相關科學研究和應用探索。
第二十二條 【成果報備】用戶在國內和國外論文發表及學術交流等活動中,應分別注明“科學數據由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提供”和“科學數據由中國國家航天局提供”;論文發表后3個月內,應登錄數據信息平臺進行報備。
第二十三條 【成果管理】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產品,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和國防科技工業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由工程中心匯總并在數據信息平臺公布。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解釋權】本辦法由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印發的《探月工程科學數據發布管理辦法》(科工月〔2010〕50號)同時廢止。
附件:月球與深空探測工程科學數據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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