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標:通過規范施工進度管理,確保進度計劃的有效執行和進度目標的實現;
2、編制施工進度計劃
2.1施工單位應于第一次工地會后15天內完成施工組織設計(包含采取網絡計劃技術編制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年季月度施工進度計劃、各類材料計劃)的編制和自審工作,并報監理機構審核;
2.2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在7天內審定批準(若需修改,由施工單位修正后在5天內再審定);
2.3公司分管領導組織工程部長和相關專業工程師用3―5天內對“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進行了解和審查,并由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實施;
2.4根據施工單位編制、經監理機構審定、公司工程部及分管領導審核的計劃,工程部編制出《XX項目施工進度計劃》報公司相關部門;3.施工進度計劃管理準備工作:
3.1工程部現場代表和專業工程師、工程部長應在項目開工前1周取得經批準的全套進度計劃和進度控制方案:《施工階段施工總進度計劃》《年季月度施工進度計劃》《各類材料計劃》
3.2為使現場的進度日常管理避免攜帶大量的進度計劃、進度網絡圖等資料,工程部專業工程師應對上述計劃和相關控制方案提示進行細化,按項目各階段的工程內容、工序、關鍵控制節點、持續時間、銜接因果關系、控制難點、可能采取的措施等,編制出便于日常進度管理的具體工作手冊,用于指導本月的進度計劃實施的監督和管理,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工程部長應承擔此項工作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工作;
4、施工進度管理工作內容:
4.1專業工程師按已批準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年、季、月度施工進度計劃”、“專業進度計劃”及監理單位編制的“施工進度控制方案”內容,隨時檢查施工單位實施的開工項目時間、完工項目時間等一切進度科目是否與上述計劃相符,真實記錄實際進度及相關情況。當發現實際進度滯后于計劃時,應立即簽發《通知單》,指令施工單位采取調整措施,并協同施工單位糾偏。當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10天以上延誤或不執行進度指令,應立即發出《第一次整改通知》(整改通知需清晰說明延誤原因,發生部位及相關指令性意見)并同時抄報工程部長,由工程部科長出面協調;對已發出《第一次整改通知》而累計發生的延誤超過15天,應立即再次發出《第二次整改通知》,并抄報公司工程分管領導、工程部長和公司相關部門,由工程部長直接再同施工項目經理協調或因工程部長持續協調無效,則由工程部長請求公司工程分管領導直接與施工單位企業負責交涉。
4.2專業工程師跟蹤檢查關鍵工序和薄弱環節存在的進度問題,即時提出保證措施,制定防范性對策;跟蹤檢查施工單位人力、材料、機具供應計劃的執行。對甲供材料跟蹤檢查公司相關部門人員銜接供貨計劃的落實。若因施工單位材料設備部門原因造成進度延誤的處理方式同4.1條。
4.3每月(周)末應要求施工單位編制下月(周)《施工月度作業進度計劃》,如當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較有偏差滯后,應要求施工單位編制下月(周)計劃時盡力追回滯后項目,并在下月(周)進度管理工作中特別留意,跟蹤監督實施;參加每周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召開的“工地例會”。檢查分析工程進度計劃完成情況和執行存在的問題,提出下一階段進度目標及落實措施;
4.4對工程部長、專業工程師、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及公司相關部門配合存在影響進度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解決辦法;對各級管理人員執行不力,造成延誤提出警示;對進度發生偏差滯后的追回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并親臨督促直至追回進度,報告追回進度情況和預測下步可能發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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