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加強對公司內的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和維修保養,確保在發生事故緊急狀態下能夠正常投入使用,以減少人員傷害,降低財產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所有的消防設施。
3.依據
依據《消防法》等法規、標準。
4.職責
4.1公司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實行“統一維修更換、分散維護保養,在誰區域、誰維護保養”的原則。
4.1公司安全處對各單位消防器材的使用及維護保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管理規定
5.1消防設施是指整個公司內部各生產裝置區、辦公區所安裝配置的室內外消防栓、泡沫栓、消防水炮、消防泡沫站及接口器、消防水源(池)、氣體滅火設施及小型移動式各類滅火器具、專用器具(水帶、水槍、消防扳手)等。
5.2公司內各部位消防設施是撲救各類物質初期火災的專用設施和器材,是按照國家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要求而設置的,各部門應嚴格執行維護管理制度,必須確保狀態良好。
5.3各基層單位建立本部門消防器材管理檔案。
5.4各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本部門配置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5.5消防設施應由所在區域內的單位按照國家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要求,每月指定人員對其進行一次全面試運檢查維護。移動式滅火器具應由所在單位、崗位按照規定每日當班員工對其進行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
5.6公司內消防設施的維修,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堅持自力更生的原則進行維修。小型移動式滅火器具的維修,必須經由安全處認可的具有一定維修能力、由省、市兩級消防部門頒發的維修許可證,質量達到國家標準要求的維修廠家進行定點維修。以確保所有小型移動式滅火器具達到使用安全。
5.7各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5.8公司各部門所配置的各種消防設施、器材,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拆卸、停用、埋壓、圈占、損壞、挪用與非撲救火災方面。有特殊工作需要,必須經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使用。
5.9公司各職能部門在修建道路、占用道路、維修通信線路,可能影響消防滅火救援的,必須事先通知安全處。
5.10各單位用于動火作業監護的小型移動式滅火器材,在監護工作結束后由現場監護人應及時放回原位置,恢復原狀。
5.11車間正常工作中一旦發生火災,應視火災情況,正確選用恰當方法進行撲救,避免水源和器材的不必要損失。
5.12各生產車間對已用過或壓力達不到要求的移動式滅火器,應及時由本車間安全員填寫更換通知單到安全處更換補充。對維修超期或使用過的移動式滅火器材要及時到有公安消防資質的廠家進行維修。
5.13公司內消防設施、小型滅火器材采購應由供應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標準和公司有關規定進行招標采購,由安全處負責檢驗驗收,委托有關部門質量檢查認證。
5.14公司建筑工程竣工,其消防設施必須經消防部門員檢查驗收。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由互聯網用戶自發貢獻,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發現本站有涉嫌抄襲侵權/違法違規的內容, 請發送郵件至 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