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建設單位、購買商品房的業主朋友:
近期,濟南市人防部門通過檢查巡查、12345市民服務熱線反饋、群眾來信來函以及媒體曝光等渠道,發現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變相違規售賣防空地下室內平時用于停車功能的停車位(簡稱防空地下室停車位),造成防空地下室停車位使用管理出現不規范甚至不合法的現象,給購房群眾的生活和日常停車帶來不便。為切實加強防空地下室停車位平時使用管理,及時制止和糾正個別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濟南市人防辦在咨詢征求規劃、住建、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現將防空地下室停車位平時租賃使用的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防空地下室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二、防空地下室的平時使用功能應由投資者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確定,并應達到消防部門審核驗收標準;平時利用防空地下室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
三、防空地下室內平時用于停車功能的停車位,不能進行產權交易(不能買賣),不能辦理不動產證。
四、投資者可以通過對防空地下室停車位使用權和經營權的出租、轉讓等合法形式實現收益,出租、轉讓行為必須依法依規,相關主體應依法簽訂有效合同。
五、建成后投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應由建設單位或管理使用單位履行維護管理主體責任,并與防空地下室工程所在地的區縣人防主管部門簽訂《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諾書》;人防主管部門對防空地下室工程主體結構和防護(化)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和抽查。
六、防空地下室停車位在平時租賃使用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由防空地下室工程所在地的區縣人防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七、防空地下室的投資者在出租、轉讓防空地下室停車位時,要切實履行告知義務,將本告知書的內容向承租人或受讓人進行廣泛宣傳。
八、廣大市民群眾和購房者要增強法律意識,了解相應的人防知識,辨明地下停車位的屬性,慎重選擇購買停車位。對于群眾在租賃使用防空地下室停車位中遇到的問題,人防部門將主動提供咨詢和服務。
濟南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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