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永、寒冰報道 在12月14日足協公布的新政中,外界熱議最多的,是“球員薪酬的界定和要求”中的“第三方合同”相關條款。最主要的就是第3和第4條,很多人都沒搞清楚,哪些情況可以不計入限薪,哪些要計入;而有觀點認為,這是中國足協在給個別或者部分俱樂部開“后門”,進而猛烈抨擊。本報也對這一系列條款進行了解讀。
關于“第三方合同”條款,具體內容為:如球員與俱樂部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簽訂具有經濟價值的合同,應當事先通過其所屬的俱樂部向中國足協或中國足協授權機構申報。經中國足協或中國足協授權機構審核認定后,方可簽署上述合同。否則球員基于上述合同所獲得的經濟收益將被計入球員薪酬總額。
那么,這個“第三方合同”,什么情況下計入薪酬總額,什么情況下不計入?足協當天出臺的規定,其實并沒有說清楚。
不過,足協主席陳戌源在接受采訪時,實際上把這個問題相對解釋清楚了,“球員簽訂合同,需要在中國足協備案,俱樂部關聯的公司,需要記錄在球員的薪酬范圍內。但如果是第三方的合同,沒有利益相關的第三方,比如愿意給球員簽訂肖像協議,這種情況下是可以增加薪水的。經中國足協審核確定符合規定的,這種情況是被認可的。我們也是鼓勵球員,如果有‘第三方合同’是合理的,中國足協會批準。”
那么問題來了,什么叫沒有利益相關的第三方呢?首先要明確,中性名的所有回避單位,理論上都是利益相關第三方,即股東、股東關聯方及實際控制人的相關企業。
所以,理論上道理很簡單,比如魯能集團包括下屬各子公司給魯能球員提供“第三方合同”,又比如恒大集團,包括各個部分,如果給恒大球員提供“第三方合同”,都是要計入薪酬總額的。
但是,有一個問題仍舊不清楚,如果簽合同的,不是股東、關聯方和實際控制人的企業,而是和俱樂部及股東、關聯方和實際控制人的企業,有業務往來的第三方,該怎么算,這個范疇很大,但情況又各不相同,打個比方,恒大俱樂部的贊助商和恒大地產的供應商,這兩個第三方是否不計入薪酬呢?前一個第三方,俱樂部贊助商可操作的空間太大了,我不收或少收你的錢,你給球員補償,但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但是,和股東及關聯方有業務的公司太多了,如果也不行,打擊面又似乎過大。
還有,俱樂部及其關聯公司與球員本人或球員直系親屬參與經營或持股的公司簽訂具有經濟價值的合同,這個也需要明確解釋,足協的說法是,必須申報并審核認定,否則將計入薪酬總額。
但是,球員本人或者球員直系親屬持股的公司,持股比例多少可以不計入薪酬呢?如果是個人公司計入不計入呢?如果是控股計入不計入呢?不計入的話,不又是明顯的利益輸送嗎?
但有一點,按照常理,如果俱樂部及俱樂部關聯方直接和球員、球員家屬(非公司,而是個人)簽訂合同,那是肯定要計入薪酬總額的。
所有這些疑點,中國足協都需要說得更明白,首先,要給出一個明確的界限;其次,要給出一個審核的標準。實際上,此次中國足協頒布的相關新政,不少政策,隨后都要給出具體的操作細則。
那么,這是不是足協在給某些俱樂部開“后門”呢?這其實是個誤解,從邏輯上來講,第三方公司合同以及俱樂部及關聯方給球員/家屬參與經營和持股的公司提供合同,原本都是規避限薪的操作方式。
這種操作方式原本就在那里,足協說或者不說,它都在那里,所以足協這次說了,并不是足協開“后門”,而是足協注意到了這個“后門”。足協或許是想堵住這個“后門”,又或許只是要了解“后門”的情況,做到心里有數。
那么問題來了,這個“后門”堵得住堵不住呢?答案是堵不住。
堵不住的原因之一是,如果俱樂部要走這個“后門”,第三方公司一定會提供經得起審核或者看似合理的合同,比如,這個“第三方合同”一定是合理合規和經得起調查的,提供的合同符合通常報價,而且球員真的按照合同執行了,第三方公司也確實用了這個球員的肖像權,足協只能審核通過。還有,一切都沒發生,但第三方公司造假做了一個看似合理合規的合同。
事實上,不管是正規還是造假合同,審核的話,都要消耗大量時間。人力,精力,即便交托給第三方機構調查或評估,也需要相當的時間和資金成本,足協承擔得起嗎?
當然,如果是不合理合同,足協卻裝看不見,那就真的有問題了。話說回來,足協裝看不見,你也沒辦法,首先合同能否公示是個問題;其次,誰去審核“足協的審核”呢?即便有人審核,就一定公正嗎?
不過,俱樂部如果利用“第三方合同”,或者俱樂部及關聯方給球員/家屬參與經營和持股的公司提供合同這兩種方式突破限薪,即便通過審核,其實也多了兩層障礙:其一,成本會增加,公司到公司需要交易成本,包括稅收及其他交易成本,公司到個人仍舊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二,“第三方合同”,不受中國足協及國際足聯保護,但如果合同合法,受相關法律保護。
其實,個別俱樂部如果想突破限薪,未必會走這個方式,此前就有說法表示,有俱樂部利用非中國大陸公司為球員支付薪酬,中國足協怎么監管?即便聯合相關部門,估計都沒辦法。至于那些沒有這個能力的俱樂部,實力也不會太強,巴不得利用這次新政的機會,把球員的薪酬降下來。
還有一點,“第三方合同”條款,加上“球員薪酬的界定和要求”中的第4條、第5條,其實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中國足協只是行業協會,根本沒有審批、干預甚至否決球員與俱樂部無關的第三方簽訂合同的權力,第3條本身的規定與第1條對球員薪酬的界定,也是相矛盾的。既然是與俱樂部無關的第三方簽訂商業合同,按照中國足協對球員薪酬的定義,已不在薪酬范圍內,中國足協有何資格審查?
按陳戌源對“第三方簽約”的解釋,沒有利益關系的合同例如肖像權,經中國足協“批準”是可以簽署的。問題在于,與球員所屬俱樂部無利益關聯的公司和球員簽第三方商業合同,如果球員與所屬俱樂部簽訂的個人合同沒有涉及肖像權收益的條款,理論上連球員所屬俱樂部都無權干涉,更何況足協?
而且,想要找到名義上與俱樂部所有者沒有任何利益關系的“第三方”公司,并非難事,更何況第4條甚至為與俱樂部有利益關聯的“第三方合同”提供了可操作空間,“俱樂部及其關聯公司與球員本人或球員直系親屬參與經營或持股的公司簽訂具有經濟價值的合同,應當事先通過其所屬的俱樂部向中國足協或中國足協授權機構申報。經中國足協或中國足協授權機構審核認定后,方可簽署上述合同。否則上述合同所涉經濟價值將被全額計入球員薪酬總額。”
也就是說,依照規定,本該被完全禁止的“關聯合同”收入,居然也可以被足協或授權機構“審核”通過的空間,結果可想而知。
還有就是,在法律依據上,足協沒有任何權力,干涉球員個人在俱樂部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合同收入。
至于第5條,“球員每次收取任何合同之外的,價值超過一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現金或有價物品均應申報經審核認定后方可收取”,就更加荒謬,完全是侵犯球員的私有財產權。作為行業協會的足協不是國家檢察或監察機構,無權審核球員在任何足協管轄賽事范圍內的合同之外的任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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