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教育經費的增值稅要計入應交稅費嗎?
解答:
提問描述不太準確,提問的意思應該是想問:企業支付職工教育經費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需要了解“職工教育經費”的范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十一個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文件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范圍,包括:1. 上崗和轉崗培訓;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3. 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4.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5.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6. 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7. 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8. 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9. 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根據財建[2006]317號文件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對于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境外培訓和考察,其一次性單項支出較高的費用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出,避免擠占日常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開支。
因此,符合規定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屬于個人消費和集體福利的范疇。
依照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因此,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只要不屬于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職工教育,是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的。
在會計核算“職工教育經費”時,對于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如果取得了增值稅抵扣憑證的(如專票),則應按照不含稅金額計入“職工教育經費”,進項稅額就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或者是沒有取得合規的抵扣憑證,則應按照含稅金額計入“職工教育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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