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海滄區財政局文件
廈海財〔2018〕127號
廈門市海滄區財政局關于調整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計取標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我區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發展需要,進一步提升我 區建設管理工作水平,根據《關于印發《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 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16]504號)、《廈門市財政局關于調 整建設單位管理費計取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廈財建〔2017〕 80號),并經區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2018]28號)審議通過, 決定調整我區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計取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計取對象
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的計取對象為業主單位或代建單位。項目由業主單位自行組織實施的,業主單位按 規定標準全額計取建設單位管理費。項目委托代建單位對項目全 過程管理的,由代建單位按規定標準全額計取建設單位管理費。 業主單位確實參與項目管理的,業主單位可計取不超過20%的建 設單位管理費,并在代建合同中明確約定各自工作分工和建設單位管理費分成比例。
二、 計取基數
以財政性投融資項目的建筑安裝費用、設備購置費、待攤類 費用等(不含征拆費和規費)決算數為建設單位管理費的計取基數。
三、 計取標準
(一)建筑安裝部分計取標準:
1.多層建設項目及所屬公建配套為3%。
2.高層建設項目及所屬公建配套、廠房建設項目及所屬公建配套實行分段計取:30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3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含)部分為2.5%;5000萬元以上部分為2%。
3.基本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具體包括:市政道路、 一般橋梁、 市政公用管線工程(給排水、電力、電信、有線、燃氣、交通信號等)、水運(清淤及吹填造地除外)、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分段計取:10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1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含)為2.7%;5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含)部分為2. 1%;1億元以上至5億元(含)部分為1.2%;5億元以上部分為1%。
4.清淤及吹填造地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分段計取:3億元及以下部分為1.2%;3億元以上至8億元(含)部分為0.8%;8億元以上部分為0.4%。
5.大型橋梁(總長為100米以上、且單跨>30米的橋梁)、隧道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分段計取:50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2.7%;5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含)部分為2%;1億元以上至5億元(含)部分為1.6%;5億元以上至20億元(含)部分為1.2%;20億元以上部分為0.8%。
6.重特大型項目(投資100億元以上,如城市軌道交通項目 等)采取一事一議形式,由業主(代建)單位提供測算資料,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批準。
(二)勘察設計等待攤類費用(不含征拆費和規費)及設備購置按1%計取。
四、 開支范圍
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開支范圍為:不在原單 位發放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及相關費用、辦公費、辦公場地租用 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固定資產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含軟件)、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咨詢論證費、考察費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
業主和代建單位應嚴格據實編列建設單位管理費,業主單位為行 政事業單位的,不得將應在部門預算中開支的有關費用列入建設單位管理費。
五、 資金撥付
業主或代建單位應按項目進度申請建設單位管理費。在項目 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前,支付的建設單位管理費原則上不超過該 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的80%。余下部分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后撥付。
六、 其他
1.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業主和代建單位應按照規定的開支 范圍使用建設單位管理費,不得挪用,超支不補,自覺接受項目主管部門及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2.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 日起執行,《關于廈門海滄投資 區建設單位管理費計取規定的通知》(廈滄財〔1997〕18號)、《廈門市海滄區財政局關于調整我區財政性投融資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計取標準的通知》(廈海財〔2013〕86號)同時予以廢止。
2018年10月1日前已立項項目仍按原文件執行。
廈門市海滄區財政局
2018年9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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