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市住建局、市民政局下發通知,以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命名管理工作。通知明確,房地產開發項目取得標準名稱后,應保持其相對穩定,一般不予更名。未經地名管理部門審核確定的,不得在公開場合使用。
通知明確,根據《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辦法》規定,建筑物命名實行申報審核制度。項目建設單位申報立項時,應到地名管理部門(民政部門)辦理建筑物名稱申報審核手續,依法取得建筑物標準名稱。房地產開發項目名稱經審核后,在后期手續辦理、銷售及廣告宣傳階段,必須按規定使用標準名稱。開發單位或其他使用人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時,應使用地名管理部門審核確定的標準名稱。
房地產開發項目取得標準名稱后,應保持其相對穩定,一般不予更名。確需更名的,應符合《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經地名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更名后,注銷原名稱,頒發新的《西安市建筑物名稱使用證》。房地產開發項目名稱未經地名管理部門審核確定,不得在公開場合使用。
利用傳統紙媒、電視、網站互聯網媒介、自媒體平臺等進行銷售廣告宣傳時,要嚴格按照批準文件規范使用標準名稱,不得增加、減少或更改其中字詞。房地產開發項目在銷售時,必須嚴格使用經地名管理部門審核確定的標準名稱,不得出現項目推廣名稱等誤導、混淆標準名稱的文字。
各相關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應使用地名管理部門審核確定的標準名稱。對違反規定使用未經批準名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據《陜西省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西安市地名管理實施細則》《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理。由地名管理部門告知其停止使用非標準名稱,限期改正,并將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結果函告住建部門。住建部門依據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結果,將其作為不良信用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不良信用扣分并向社會公布。
西安報業全媒體記者 趙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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