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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界定業務招待費的范圍
一些納稅人對業務招待費的范圍、核算、稅前扣除等規定不太熟悉,甚至把禮品、禮金、回扣、個人消費等違規支出列入其中,不僅導致企業所得稅計算出現誤差,而且易產生涉稅風險。實踐中,業務招待費的支付范圍通常界定為餐飲、香煙、水果、食品、正常的娛樂活動等產生的費用支出。具體范圍包括:因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贈送紀念品的開支、發生的景點參觀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
一是開辦(籌建)期間業務招待費的處理?!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二是生產經營期間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確定。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
關于 “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稅前列支業務招待費的標準是: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假設A為企業營業收入,B為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上述規定標準,則B=8.3‰*A,即業務招待費在銷售(營業)收入的8.3‰的臨界點時,企業才可能充分利用好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政策。當企業的實際業務招待費大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時,超過部分60%的限額不能夠充分利用,需要全部作納稅調整處理。當企業的實際業務招待費小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時,60%的限額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作納稅調整處理。
因此,在企業日常的費用報銷中,財務人員必須按不同性質區分費用發生所對應的核算科目,比如日常促銷活動中采用抽獎方式贈送客戶的禮品,該項費用需在促銷費用核算;對企業形象進行宣傳的、參加展覽費發生相關的餐費應在業務宣傳費核算;因召開董事會會議安排的用餐費用應在董事費用核算……,不要將所有餐費都計入業務招待費,不要因為核算上的差錯,造成不合理的納稅調整并加收滯納金、罰款,從而增加企業的稅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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