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贛州市科研創新平臺運行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科創中心,市屬高校、科研單位、醫療機構:?
????經研究,現將《贛州市科研創新平臺運行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贛州市科技局
2022年5月17日
贛州市科研創新平臺運行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贛州市進一步強化科技創新賦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贛市府辦字〔2022〕1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研創新平臺”是指經國家、省、市科技部門批準組建的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
第三條 贛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建立科研創新平臺運行績效評價管理制度,每年7月份組織對科研創新平臺開展運行績效評價。原則上每三年為一個科研創新平臺評價周期。
第四條 運行績效評價的主要目的是推動科研創新平臺提質增效,評價依據為有關政策文件、平臺建設方案、年度報告、運行自評報告等。
第五條 運行績效評價主要是對科研創新平臺近三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指標包括科研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效益與影響、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
第二章?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科技局負責運行績效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包括:制訂評價指標體系、確定參評對象、印發工作通知、確定專家組成員并指導專家組開展運行績效評價,公布評價結果等。
第七條 科研創新平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參評對象自評工作,審核評價材料,匯總后提交市科技局。
第八條 科研創新平臺依托單位對平臺提交的自評報告及佐證材料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核把關,履行法人管理職責,承擔材料和數據失實的相關法人責任。
第九條 在科研創新平臺自評基礎上,市科技局直接組織或委托科技中介機構開展運行績效評價工作。
運行績效評價工作全過程接受派駐紀檢監察組和市財政局監督指導。
第三章?評價程序
第十條 科研創新平臺自愿向主管部門提出參評申請,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據申請情況確定當年參評對象,制定運行績效評價工作方案。
運行績效評價由單位自評和現場核查環節組成。
第十一條 單位自評。主管部門在通知下達后15個工作日內,組織參評對象及其依托單位按要求完成自評工作,填寫自評表、撰寫自評報告,主管部門審核后將自評材料上報市科技局。
第十二條 現場核查。市科技局組織專家組開展現場核查。核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基礎條件、人才團隊、在研項目、科研成果等情況;聽取科研創新平臺建設情況匯報,并進行交流、質詢答疑。
專家組根據運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通過記名方式對參評對象逐個打分,集體討論形成現場核查意見。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根據專家組打分和現場核查意見,按照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確定評價結果。評價結果在市科技局官網上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結果應用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根據運行績效評價結果,及時總結全市科研創新平臺建設成效,梳理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指導科研創新平臺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五條 對評價為優秀等次的國家、省、市科研創新平臺,由市財政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獎勵;評價為不合格等次的市級科研創新平臺,限期整改或撤消稱號;對連續兩個評價周期不參加評價的,視同為不合格。
對評為不合格等次的科研創新平臺,不予支持申報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
第五章?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參與運行績效評價工作的專家應嚴格按照評價工作要求,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保密規定,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評價職責和權利。
第十七條 參評對象應恪守科研誠信,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積極配合現場核查;發現弄虛作假的,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或納入失信懲戒。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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