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電動工具在使用過程中的人身及設備安全,防止發生因使用不當而造成觸電、外傷等人身傷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手持式電動工具是指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手持操作或可以手動移動的電動專用工器具。主要有:電鉆、電錘、電動磨光機、手提砂輪、角向砂輪、電動往復鋸、電動割刀、電烙鐵、行燈和行燈變壓器、移動式碘鎢燈架、多功能電源線盤、手提式潛水泵、電動吸塵器及電吹風等
第三條 手持式電動工具按觸電保護分為以下三類:
(一)Ⅰ類手持式電動工具:在防止觸電的保護方面不僅依靠基本絕緣,還將可觸及的可導電的零件與已安裝的固定線路中的保護接地導線連接起來,使可觸及的導電零件在基本絕緣損壞時不成為帶電體。
(二)Ⅱ類手持式電動工具:在防止觸電的保護方面不僅依靠基本絕緣,還提供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附加安全預防措施和設有保護接地或依賴安裝條件的措施(Ⅱ類手持式電動工具標有“回”標示符號)。
(三)Ⅲ類手持式電動工具:在防止觸電的保護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電壓供電和在工具內部不會產生比安全特低電壓(安全特低電壓:在任何情況下,兩導體間或任一導體與地之間不得超過交流最大有效值50伏)高的電壓。
第四條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電動工具的保管、使用和檢查、檢驗等內容。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第二章 管理職能
第六條 ***部是公司電動工具管理工作的監督部門,負責制定電動工具有關規定,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第七條 各部門應建立健全有關的電動工具臺帳,做到帳、物相符,并對本部門電動工具的保管、使用和檢查、送檢負責。
第八條 ***部應采購經國家鑒定、質量合格的電動工具,對購買未經國家鑒定、質量不合格的電動工具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九條 ****一次班是公司電動工具的檢驗部門,應建立電動工具檢驗記錄,對電動工具的檢驗工作負責。
第十條 電動工具使用人在使用前應按照規定對電動工具進行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電動工具的管理
第十一條 電動工具的保管:
(一) 各部門、班(值)應有專人負責電動工具的保管。
(二)電動工具必須存放在工具室內,室內應干燥通風,有規定的工具架或工具柜,并分存放保管。
(三)各部門對所屬的電動工具必須按統一規定編號、登記、做好臺帳。
(四)各部門、班(值)對工具借出或歸還時要進行檢查,并做好登記,對不合格的或無合格證的工具不準借出使用。損壞和報廢的電動工具與合格備用的工具應分開存放,防止誤拿使用。
第十二條 電動工具的使用要求:
(一)每次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電動工具是否在有效期內;所使用的插頭、插座、漏電保護器等都必須符合國標規定;有無接地線,壞的或絕緣不良的禁止使用,對所用插頭不得任意拆除或調換。
(二)各類電動工具應按照其規定要求使用,不熟悉電動工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員,不準擅自使用。
(三)新領用的電動工具應送至一次班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在金屬容器內工作時,必須使用24伏以下的電動工具,否則需使用Ⅱ類電動工具,裝設額定動作電流不大于15毫安、動作時間不大于0.1秒的漏電保護器,且應設專人在外不間斷地監護。漏電保護器、電源連接器和控制箱等應放在容器外。
(五)使用電動工具時,不準提著電動工具的導線或轉動部分。在梯子上使用電動工具,應做好防止感應電墜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電動工具工作中,因故離開工作場所或暫時停止工作以及遇到臨時停電時,須立即切斷電動工具電源。
(六)電動工具的電線不準接觸熱體,不要放在濕地上,并避免載重車輛和重物壓在電線上。
(七)不準使用超期或未進行檢驗的電動工具,發現有超期使用者,按違章處理。
(八)電動工具出現故障或者損壞時,應及時進行修理,在未修復前,不得使用。如不能修復或修復后仍不能達到應有的安全技術要求的,必須申請報廢,并作好記錄和標識。
第十三條 電動工具的定期檢驗:
(一)各類電動工具均應按照規定的檢驗周期(六個月)進行檢驗。
(二)各部門、室應按照各類電動工具的檢驗周期送至一次班進行檢驗。
(三)一次班應按照各類電動工具的規定要求進行檢驗,發現有不合格或損壞的,應立即通知所屬部門停止使用或申請報廢。檢驗結束應在電動工具檢驗登記表上填寫檢驗項目、日期、檢驗結果,并由檢驗人簽名,在工具適當位置貼“合格證”。
(四)電動工具在檢驗期間,任何人不準將該工具借出,避免發生不必要的觸電傷害。
第十四條 電動工具使用前后的檢查:
(一)檢查電動工具的檢驗標識和編號,絕緣電阻符合要求,有合格證,未超期使用。
(二)檢查設備外殼、手柄無裂紋或破損。
(三)電源線使用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且護套軟線完好,無破損。單相設備應采用三芯電纜,三相設備應采用四芯電纜。
(四)保護接地(零)線連接正確、牢固可靠。
(五)插頭符合安全要求,完整無破損。
(六)開關動作正常、靈活、無破損。
(七)機械防護裝置良好。
(八)轉動部分轉動靈活。
第四章 檢查與考核
第十五條 ***部對本公司電動工具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制度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在實際工作中根據需要進行補充和調整。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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