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
為加強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從事生產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工作應當與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
第四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應當由相關機構負責。
第二章 水土保持方案
第五條 生產建設項目應當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包括水土保持措施、環境保護措施、資源利用措施等內容。
第六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相關規定,并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第七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由專業人員負責制定,并征求相關部門、業主、監理、設計等人的意見。
第八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經相關部門批準,并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第九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與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
第十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或者不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不得實施。
第三章 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一條 水土保持措施包括:
(一)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二)水土保持防護設施;
(三)水土保持工程。
第十二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措施應當與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
第十三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措施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相關規定,并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措施應當與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應當由相關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定期進行檢查,確保水土保持措施的實施和效果。
第十七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確保水土保持措施的安全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的,由相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導致生態環境破壞或者其他損害的,由相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和要求,未及時采取措施的,由相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七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由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從事生產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工作應當與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
第四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應當由相關部門負責。
第二章 水土保持方案
第五條 生產建設項目應當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包括水土保持措施、環境保護措施、資源利用措施等內容。
第六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相關規定,并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第七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由專業人員負責制定,并征求相關部門、業主、監理、設計等人的意見。
第八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經相關部門批準,并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第九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與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
第十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或者不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不得實施。
第三章 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一條 水土保持措施包括:
(一)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二)水土保持防護設施;
(三)水土保持工程。
第十二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措施應當與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
第十三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措施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相關規定,并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措施應當與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應當由相關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定期進行檢查,確保水土保持措施的實施和效果。
第十七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確保水土保持措施的安全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的,由相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導致生態環境破壞或者其他損害的,由相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和要求,未及時采取措施的,由相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七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由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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