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籌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為規范自籌科研項目的管理和運作,提高科研項目的管理水平,保障科研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自籌科研項目是指由個人或單位自行組織、自行采購、自行施工、自行管理,以自籌資金為主進行科研活動的項目。
第二條 自籌科研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政策;
(二)具有必要的科研條件和良好的科研基礎;
(三)具有合理的科研項目計劃和合理的進度安排;
(四)具有必要的科研經費和人員配備;
(五)符合環境保護、安全、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自籌科研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填寫《自籌科研項目申請表》,向所在地區科學技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
第四條 自籌科研項目的申請人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科研項目管理制度,確定項目管理機構和人員,制定科研項目計劃和進度安排,做好科研項目的預算、評審、支付和審計等工作。
第五條 自籌科研項目的申請人應當保證科研項目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安全性,遵守科學研究的倫理和道德規范,確保科研項目的知識產權得到妥善保護。
第六條 自籌科研項目的申請人應當與項目實施過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確保項目實施的順利進行。
第七條 自籌科研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成果、效益和風險進行科學的評估和管理,確保項目完成后的效益和成果得到合理的分配和使用。
第八條 科學技術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自籌科研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保障科研項目的順利進行。
第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科學技術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自籌科研項目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的規定,認真執行項目管理的要求,做好科研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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