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建設項目管理,規范建設項目的審批、實施和監督,保證建設項目的質量和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管理,規范建設項目的審批、實施和監督,保證建設項目的質量和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項目的審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實施應當由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共同完成。
第四條 建設項目的實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
(二)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
(三)遵守相關法規和規定;
(四)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驗收。
第五條 建設項目的驗收應當由相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進行。
第六條 建設項目的驗收合格後,相關部門應當頒發相應的證書和許可證。
第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建設項目的內容或者改變原有的建設內容。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應當由相關部門進行。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審批或者驗收的;
(二)違反相關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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