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經費管理辦法
為加強公用經費管理,提高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法》的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公用經費是指用于支持公共事業的經費,包括行政事業經費、教育事業經費、醫療衛生事業經費、文化事業經費、體育事業經費、環境保護事業經費、社會保障事業經費、交通運輸事業經費和公共基礎設施經費等。
第二條 公用經費的預算和支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循合理、規范、透明的原則。
第三條 公用經費的管理由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負責。
第四條 各級政府必須加強對公用經費的預算和支出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公用經費的正確使用和支出。
第五條 各級政府必須加強對公用經費的審計,及時發現和糾正浪費和揮霍現象。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吞、騙取、揮霍、浪費公用經費。
第七條 各級政府必須加強對公用經費的財務管理,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服務水平。
第八條 各級政府必須加強對公用經費的公開,保證公眾對公用經費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以上就是公用經費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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