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為規范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建設質量,保證國家投資的有效使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基本建設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定義
基本建設項目是指為了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用于建設或改造房屋、道路、橋梁、水利、通信、能源、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的工程項目?;窘ㄔO項目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管理。
二、審批程序
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包括:項目申請、項目論證、項目初步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驗收等程序。
項目申請時,應填寫基本建設項目申請表,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文件。項目論證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邀請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項目初步設計由項目單位根據項目特點和要求編制,經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項目可行性研究由項目單位進行,經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驗收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
三、投資規模
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應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基本建設可行性研究確定。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不得超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投資計劃。
四、項目管理
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管理應包括項目規劃、項目組織、項目施工、項目控制、項目評價等環節。項目規劃應包括項目的范圍、目標、任務、可行性研究等內容。項目組織應包括項目單位、相關部門、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項目施工應按照項目管理規范進行。項目控制應包括項目進度控制、質量控制、成本控制等內容。項目評價應按照項目管理規范進行。
五、監督和處罰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對違反管理辦法的行為進行處罰。
本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特此公告。
國家發展研究中心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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