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是指保護區范圍內原住居民傳統生活生產(如傳統農業生產、自建住宅)活動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以及對保護區有影響的周邊地區建設項目。比如前段時間引起環保界關注的,與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相關的大理五溪改造項目。
國內與此類建設項目相關的環境管理類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主要有《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等。
我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于1994年頒布,經過2011年、2017年兩次修訂,目前仍只有44個條款,部分條款規定粗放,涉及自然保護區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規定不夠細致。生態環境部擬申請國務院對《自然保護區條例》再次進行修訂,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同時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有效的銜接,為自然保護區建管理提供更為全面的法律保障。但至今沒有落地。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0年正在進行修改,目前尚在征求意見階段,現行有效依據仍是2017年版本。
本文嘗試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對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的環保準入要求進行總結梳理,以引起建設項目相關單位的關注和重視。
一、應當注意建設項目本身是否屬于可以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建設的項目
《自然保護區條例》第32條第一款條文內容中有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依照該規定,經批準進入保護區的建設項目,只能建設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的范圍內。
法律規定
凡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自然保護區條例》關于自然保護區功能分區管理的規定。《自然保護區條例》第26條規定:“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第32條第一款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以及建設項目的性質,經過科學論證和嚴格審批后,可以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建設的項目有:國家基礎交通建設工程;國家基礎水利、水電工程;農、林、畜牧業和水產養殖業;生態旅游;輸變電工程;以促進社區經濟發展為目的,但不產生污染的項目;自然保護區資源管護、科研和宣傳教育相關建設工程等等。
除了上述項目經過批準后可進入保護區外,其他建設項目一律不得進入保護區,尤其是石油加工、煉焦業、化工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橡膠和塑料制品業、建材火電、冶金機電、采掘業、核工業等項目嚴格禁止進入自然保護區。
二、應當注意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以及進行什么級別的環境評價(報告書或者被告表)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所稱的環境敏感區,可以分為三類:需特殊保護地區、生態敏感與脆弱區、社會關注區,分別說明如下:
01需特殊保護地區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海洋特別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02生態敏感與脆弱區
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天然漁場、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
03社會關注區
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以及文物保護單位。
自然保護區屬于環境敏感區第一類需特殊保護的地區。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要求,在此區域內進行的建設項目,需要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有:
1. 畜牧業
2. 水力發電
3. 5萬千瓦以上風力發電
4. 旅游開發中纜車索道建設、影視基地建設;
5. 煤氣層開采
6. 土砂石、石材開采加工
7. 水利建設項目中的水庫、引水工程、河湖整治、地下水開采
8.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中圍填海工程及海上堤壩工程
9. 運輸業建設項目中隧道、橋梁、新建鐵路、除油氣液體化工以外的碼頭、石油天然氣頁巖氣成品油管線
10. 輸變電工程
可以在此區域內進行的建設項目,需要做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有:
1. 水產品加工(報告表)
2. 房地產(報告表)
3. 社會事業與服務業中的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福利院;批發、零售市場;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紀念館、體育館;大型停車場;洗車場;殯儀館(報告表);
4. 農林漁業(報告表)
5.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中海洋人工魚礁工程(報告表)
又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7條和第8條,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
(四)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五)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綜上所述,依據法律法規在自然保護區內可以開展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
另外,根據《關于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04〕101號),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并應編寫專門章節,就項目對保護區結構功能、保護對象及價值的影響作出預測,提出保護方案, 根據影響大小由開發建設單位落實有關保護、恢復和補償措施。
國務院辦公廳2010年印發《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則規定:“涉及自然保護區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對項目可能造成的對保護區功能和保護對象的影響作出預測,提出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對于未按規定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和建設單位,暫停審批其新的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并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三、應當注意取得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
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依據原環境保護部等10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及自然保護區開發建設活動監督管理的通知》(環發〔2015〕57號)、和原國家林業局《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50號令)等相關規定。除了應當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及批準文件外,還應履行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其他審批手續。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必須征得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建立在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一般是保護區管理局)同意的基礎上,并應在項目環評階段由建設方辦理完畢。
隨著環保政策形勢的趨緊,以及建設項目各單位背書責任的加重,涉自然保護區建設項目未來必然會受到更加嚴格的行政監督管理。另一方面,在全民參與環境治理的國家政策帶動下,來自民間環保組織的社會監督和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也更為頻繁。因此,相關建設單位應該對項目的環保準入條件有清晰的認識,以確保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
來源 | 環境法律幫助 盧培元,參與辦理部分環境案件:全國首例綠色金融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違規采礦破壞生態案,某上市畜牧企業排放污水污染環境案,某上市造紙企業大氣污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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