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氣象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 (以下簡稱本專項)管理,及時發揮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氣象法》《政府投資條例》《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 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 年第 7 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 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 投資規〔2020〕518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氣象基礎設 施項目,包括氣象衛星、人工影響天氣、海洋氣象綜合保障、氣 象雷達、信息化、觀測站網、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服務、基層 臺站等工程,具體項目類型和支持范圍可視情況作必要調整。
第三條 本專項管理遵循符合規劃、程序完備、進度可控的 原則。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氣象基礎設施項目,必須符合國家 相關政策和規劃要求,項目前期工作完善,審批要件齊備,已按 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 大建設項目庫)進行調度和監管。
第四條 本專項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采取直接投資 方式安排項目。
第五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建 項目,原則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 本專項支持的項目范圍包括以下方面: (一)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中國氣象局商國 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氣象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專項規劃中明確的 氣象基礎設施項目。 (二)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印發的其他相關規劃 中明確的氣象基礎設施項目。
第七條 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氣象基礎設施項目建 設內容及投資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行業標準或規范。項目投資 在具體項目審批、概算核定、年度投資計劃安排時明確。
第八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內容和標準為: (一)氣象衛星工程,投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按 1:1 的比例分擔。 (二)人工影響天氣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主要用于國家級 和區域中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能力建設等。 (三)海洋氣象綜合保障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重點用于飛 機綜合探測系統、探空系統、自動氣象站等儀器及其保障設備, 統一開發部署的業務系統和信息網絡平臺等。 (四)氣象雷達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主要用于氣象雷達主 機設備、系統配套及其保障設備設施、應用軟件及研發系統、資 3 源共享平臺、技術支持等。 (五)信息化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主要用于高性能計算系 統的更新迭代、構建中試仿真環境及其基礎資源擴充、氣象通信 網絡建設等。 (六)觀測站網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主要用于全國布局的 氣象觀測裝備的新建和更新,以及觀測保障能力建設等。 (七)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服務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主 要用于氣象災害預報預測業務支撐平臺的升級、統一開發部署的 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業務系統、氣象防災減災服務業務系統 等。 (八)氣象基層臺站能力提升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主要用 于地(市)級和縣級氣象部門基層臺站基礎設施能力提升等。 (九)對于上述類型以外的項目,參照類似工程投資政策予 以支持。
第九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根據項目情況采取直接下 達投資、打捆下達投資和切塊下達投資三種方式。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條 根據氣象事業發展規劃或國務院批準的相關規劃, 中國氣象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編制氣象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專項 規劃,確定建設目標、規劃布局、主要任務和重點工程。在規劃 編制過程中,要做好與其他相關規劃的銜接平衡,采取多種形式, 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地方和專家的意見,并采取適當方式聽取社 4 會公眾意見。
第十一條 氣象基礎設施項目全部為中央直接投資項目,實 行審批制,包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對于已列入本辦法第六條提及的規劃、各方意見一致的項目,可 以視同已經批復項目建議書。
第十二條 中國氣象局根據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程規范,組織 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確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質量。
第十三條 《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限 額以上氣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 告、核定初步設計概算,委托中國氣象局審批初步設計;其他項 目,由中國氣象局審批。
第十四條 項目前期工作各階段技術文件的編制工作必須 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中國氣象局負責落實前期工作經 費,保證前期工作質量。
第十五條 中國氣象局要加強項目儲備,根據工程前期工作 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等,合理確定年度建設任務并測算資 金需求,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入庫項目應根據 項目前期工作推進情況,及時更新填報、逐步補充完善項目信息, 并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十六條 申請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項目,須按 5 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確保當年能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 中國氣象局根據前期工作情況、項目批復的建設 工期等,按照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草案編報的有關要求,向 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請報告,并對申 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請報 告包括項目的規劃依據、前期工作批復情況、年度投資需求、建 設內容、績效目標等。
第十八條 中國氣象局應對所報送項目和年度中央預算內 投資計劃是否符合本專項支持范圍和支持標準、是否多頭重復申 報或超額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單位是否被依法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項目是否完成審批手續,項目是否落實了除擬安排 中央預算內投資之外的其他資金等進行嚴格審查,確保計劃新開 工項目前期工作條件成熟、在建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完備,盡量避 免執行過程中調整投資計劃或投資計劃下達后形成沉淀資金。
第五章 投資計劃下達與執行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氣象基礎設施專項年度中央 預算內投資計劃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后,將中央預算內 投資計劃下達給中國氣象局,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標。
第二十條 中國氣象局收到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文件后,于 10 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已明確到具體項目的投資計劃,于 20 個 工作日內將打捆或切塊項目投資計劃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將轉 發或分解下達文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并同步在投資項目在線 6 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分解備案。
第二十一條 中國氣象局在分解或轉發下達中央預算內投 資計劃時,要逐一落實和明確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 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經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 管責任人認可后填報入庫;未分解落實責任的,由中國氣象局承 擔日常監管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后不得隨意調整。因 個別項目不能按時開工建設或者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 變化等情況,導致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 確需調整的,按照管理權限辦理投資計劃調整。調入項目應符合 規劃和專項要求,能夠即時開工建設或已經開工建設,增加安排 后的投資不應超過中央預算內投資標準或已承諾的投資額。 明確到具體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由中國氣象局提出 調整建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審核調整。 采取切塊或打捆方式下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在原專項 內調整的,由中國氣象局負責調整,調整結果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備案;跨專項調整的,由中國氣象局提出調整建議,報國家發展 改革委進行審核調整。
第二十三條 中國氣象局負責落實氣象基礎設施項目實施 的主體責任,督促項目法人盡快開展招投標、施工許可等工作, 落實項目建設條件,加快項目實施進度,加強對項目建設和投資 管理的全過程監管。
第二十四條 項目法人要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 7 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對項目建設的工程質量、工程 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負責。
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要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下達 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組織項目建設,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 容、建設規?;蚪ㄔO標準。對確因建設條件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需要對建設內容、規模、標準進行變更的,應履行相應的報批手 續。
第二十六條 氣象基礎設施項目完工后,中國氣象局按照驗 收規程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 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等填報竣工情況,將項目及時銷號,并將驗 收結果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 中國氣象局負責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落實運 行維護費用,確保氣象基礎設施項目的正常運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實施管理和監 督檢查工作,做好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全過程管理,防止形成沉 淀資金。要主動接受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審計檢查。
第二十九條 按照自下而上、逐級上報、統一歸口、各負其 責的原則,在線監管氣象基礎設施項目實施情況。項目法人要通 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按月填 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與分解轉發、項目開工、投資完 成、工程形象進度、竣工驗收等情況信息,逐級匯總、審核上報 8 到中國氣象局。中國氣象局經審核后,于每月 10 日前統一提交 給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三十條 中國氣象局采取自查的方式,每年至少開展 1 次 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管,并將自查情況及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自查時應當開展必要的實地檢查,查看相關檔案文件資料,與相關部門、單位、人員座談交流、了解情況,必要時向檢查事項有 關的第三方進行調查了解。
第三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的 有關單位對氣象基礎設施項目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重點抽查。 重點檢查氣象基礎設施項目前期工作程序是否完善、規范;轉發 或分解計劃是否及時、準確;項目建設管理、竣工驗收、資金的 使用與撥付等是否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項目執行進度是否 符合要求等。
第三十二條 對于審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嚴格按照中央 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于情節嚴重或造成重 大損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要進行通報批評,必要時可提請有關 部門追究相應責任。對于轉發或分解計劃、項目落地實施、保障 落實投資、規范工程管理、計劃執行進度、資金使用與撥付等工作完成較好的項目,在下一年度投資安排時給予適當傾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中國氣象局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氣 象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廢止,此前相關管理 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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