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你成立時由發起人出資的注冊資金是否可以收回?
社會團體的任何資產,無論是成立時發起出資的注冊資金還是成立之后社團的會費、經營性服務性收入還是政府的購買服務收入,所有權使用權全都歸這個社團。并非任何一個人,任何人是沒有私分、侵占、挪用的權利。
所以如果有這種現象的發生,年檢結論肯定是為不合格的。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是所捐贈贈的一些物資。這個時候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整改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子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這塊大家一定要注意這個出資的注冊資金肯定是不能挪用,不能,不像公司企業這種可以分紅這。所以這個民非社會組織的區別,包括民辦非企業是這樣的,一個就是基本的原則。
那么我是今日站長李菁卉,和大家聊聊社工的家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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