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45 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那如果企業在獲利年度之后,才符合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的條件,取得軟件企業證書,該如何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兩免三減半”優惠期呢?其實這個政策條款看似簡單,但實務中不少企業對這個政策理解存在錯誤,對“兩免三減半”優惠期的確定存在困惑,更有甚者因錯誤適用免稅優惠政策,被稅務機關約談,最終補繳大額稅款。
會易網稅務師事務所在稅務審計中就碰到一家企業的財務經理對這個政策理解不到位,險些錯誤運用優惠政策,面臨稅務上的風險。現在就這個實務中碰到的這個問題與大家做簡單分享。
客戶A公司2017年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以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
2021年主營業務收入10,704,022.66元,主營業務成本1,601,150.82元,毛利率高達85%。經了解發現該公司是2021年取得軟件企業證書,大量開票給關聯方,且2022年也存在同樣情況。審計人員發現這些異常現象,帶著疑問詢問企業財務經理,財務經理解釋稱主要是為了充分利用軟件企業的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且企業2021年剛取得軟件企業證書,2021年、2022年都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政策。
A公司的財務數據顯示,該公司2017年虧損12,506.16元,2018年虧損506,656.20元,2019年虧損155,279.00元,2020年盈利910,923.04元,2021年盈利7,504,492.48元,A公司于2020年首次獲利(2020年應納稅所得額大于0),詳見以下附件:
審計人員發現了A公司財務經理對軟件企業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期存在理解錯誤,對該財務經理解釋了相關優惠政策,根據財稅〔2016〕49號: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應從企業的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件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余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獲利年度是指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的納稅年度。
A公司自成立以來,2020年應納稅所得額大于0,為首次獲利年度,優惠期為2020年-2024年,即2020年、2021年享受免稅政策,2022-2024年享受按25%稅率減半征收優惠政策。
經過我們審計人員的解釋,A公司財務經理對該優惠政策的深入了解,發現自己政策運用錯誤,立即調整了2022年 A公司的后續業務布局,避免了稅務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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