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Y小區業主監督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設置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四川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法律、法規及《XY小區管理規約》(下稱《管理規約》)、《XY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下稱《議事規則》)規定,為了規范XY小區業主監督委員會(下稱監委會)的活動,督促XY小區業主委員會(下稱業委會)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小區業主合法權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監委會是小區業主大會常設的監督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對業主大會負責。監委會的主要職責是監督業委會、物業服務人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小區業主合法權益。
第三條 監委會及委員行使職權應堅持合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監事及監事會的職權
第四條 ( 業主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
監委會是全體業主的代表,是實現業主監督職能的具體載體表現,行使法律法規賦予廣大業主監督的職責。
一、主要負責對業委會執行業主大會決議事項和經費收支情況及物業服務人標準的執行進行監督,并將監督情況向業主大會匯報,為業主大會科學決策提供客觀公正的事實依據。
二、監委會對業委會會議決議執行情況,民主決策情況,業委會事務公開和理財情況,小區各項收支、投入、工程項目及商、企、服務業招標、小區重大事項的規范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三、監督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盡職履責的執行情況,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四、支持、配合業委會正確履行職責,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五、收集并受理業主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各級黨組織、基層人民政府部門、社區居委會以及業委會反映業主對小區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 監委會的權利與義務)
一、監委會對業委會、物業服務人的活動進行監督,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受邀列席小區業委會會議,向業委會了解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了解和掌握小區的決策和執行情況。
(二)詢問權:對涉及小區業主共同公共事務和業委會及其委員履職情況開展詢問,要求業委會進行合理解釋。
(三)督查權:對業委會、物業服務人公開情況和財務報賬前的原始憑證進行審核。
(四)建議權:圍繞小區業主共同公共事務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
(五)調查權:根據具體情況組建專門工作小組,開展專項調查工作。
二、監委會及其委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反映問題。
(二)認真行使和完成各級黨組織、基層人民政府部門、社區居委會以及業委會和業主的合理化建議以及監委會工作職責、監委會章程、監委會的權利與義務所監管的事項。
三、監委會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1、根據監委會指派列席業委會會議,監督業委會及業委會委員依法行使職權;
2、出席監委會會議,對監委會職權范圍的各項事務享有提案權、辯論權和表決權;
3、執行監委會的各項決議;
4、對業委會及監委會有關保密事項,予以保密;
5、不以監委會委員職權謀取私利;
6、辭去監委會委員職務的權利。
四、監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1、對業委會擬提請業主大會表決的提案、議案、報告、計劃、規章制度草案等進行審議、聽證和質詢;
2、接受、收集小區業主/合法物業使用人對業委會工作的投訴、意見和建議;
3、有權根據業主/合法物業使用人的投訴,決定是否啟動相關調查程序對業委會或業委會委員的行為進行調查,提出相應處理意見;
4、對經查證屬實的業委會或業委會委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工作規則》的行為,監委會有權要求業委會或相關業委會委員限期糾正。業委會或業委會委員的上述行為造成業主較大損失的,監委會可以啟動彈劾程序,要求業主大會罷免業委會或相關業委會委員。
5、指派監委會委員列席業委會會議;
6、就業委會及業委會委員的工作,有權提出業主大會會議議案(提案);
7、對未履行監委會義務的監委會委員提出勸告、內部批評和通報全體業主的權力;
8、業主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監委會的監管內容和程序)
一、監委會開展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監委會主要負責對業委會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情況實行監督,廣泛聯系業主,廣泛聽取意見,并及時向黨支部、業主大會、業委會等組織反映業主對黨務、事務決策、公開和管理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定期不定期向黨支部和業主大會以及業委會報告履行監督職責的情況,支持業主大會、業委會正常工作,及時消除業主對業主大會、業委會工作的誤解。具體執行政務監督、公開監督、事務監督、民主理財、業委委員和物業服務企業等監督。
(一)業委會議事程序的監督:督促業委會依據小區“三個公約”約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參與討論表決有關事項。
(二)政務監督:①監督落實政務公開工作,根據業主要求向業委會提出意見、建議,并及時反饋;②主委應邀列席業委會會議,參與監督政務的決策過程;③代表業主監督業委會事務管理和執行過程,及時向業委會反饋意見。
(三)公開監督:①監督、檢查業委會政務公開制度的落實,對政務、財務公開的內容進行審核;②負責對業主反映的公開問題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調查結果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業委會通報后聽取答復;③年終總結政務公開工作情況,并向業主大會會議報告。
(四)事務監督:①列席涉及業主的重要政務會議(涉及財務、合同等方面),主委列席業委會相關會議;②參與政務決策,對涉及業主利益的政務事項負責審核并提出監督意見;③參與制定和完善業委會各項規章制度,并監督落實,對不按政務管理制度規定作出的決定或決策提出廢止建議;④對業委會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處置和受益分配等進行全過程監督,對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做法有權要求業委會及時糾正處理并反饋;⑤建議業委會就有關問題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監委會依據20%以上業主聯名要求建議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如業委會不采納,監委會有權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訴,責成業委會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就有關問題進行討論表決。
(五)小區資產管理、民主理財的監督:監委會參與業委會制定小區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對有爭議的票據,監委會可提請基層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以及基層黨組織或邀請業主代表會議等討論決定;監委會有權對小區集體資源經營情況和集體房產、場所、車位、廣告等資源處置情況進行監督。①監督業委會的財務收支和管理工作,由監委會按月或按季進行審查;②監督、核查業委會財務制度、財務計劃、經濟合同的執行和實施情況;③按期審查財務帳目和有關資料,對有疑問的事項進行質詢,提出糾正不當支出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并可以要求當事人解釋或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和舉報;④可以參與業委會財務預算、決算的編制;⑤年終總結民主理財工作,并向業主大會會議報告;⑥參與有關部門對業委會財務的審計工作。
(六)小區的投入、招標、招聘和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①監委會對小區的投入、商業服務業招聘及工程項目等要從立項、招投標、質量驗收到資金預決算及支付等進行監督;②主要監督項目立項是否科學、民主;是否按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有無隨意變更工程設計;③工程建設質量是否合格;資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規范等;④對項目實施中發現的問題,監委會及時與業委會溝通或向基層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以及基層黨組織等反映;⑤若發現業委會違規違紀的,監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并協助進行調查。
(七)物業服務人監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小區“三個公約”以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代表業主,對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八)業委會委員監督:①參與對業委會委員的年終考核考評,參加年終的“述、詢、評”會議,組織業主代表對業委會委員進行民主評議;②根據20%以上業主聯名的意見,對不稱職的業委會委員提出罷免建議,依法啟動罷免程序;③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業委會不符合政策規定的決策及委員違規違紀行為;④參與對委員的任中、任期屆滿及離任審計。
二、監委會實施監督管理時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收集民意:圍繞小區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或根據基層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區居委會的要求,通過隨訪、約談、開會等形式廣泛收集業主的意見和建議,確定監督事項。
(二)調查分析:圍繞監督事項開展調查,了解,核實相關情況,查閱、收集有關資料;對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分析,及時將工作建議向基層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以及基層黨組織和業委會反映。
(三)監督落實:根據調查的結果,提出監督意見,明確分工,認真細致、客觀、公開公正地開展監督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四)通報反饋:通過公示欄、網絡等及時公布監督結果。
第三章 監委會組成及產生程序
第七條 (監委會委員的組成與任期)
(一)監委會是業主大會的監督機構;監委會通過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選舉時經過業主投票后,候選人排序按照支持票人數,得票數高的當選。監委會向業主大會負責,受業主、業主大會監督。
(二)監委會設正式委員 名,候補委員 名,其中主委1名,副主委 名。監委會主委和副主委在全體監委會委員中推選產生。監委會的每名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
(三)監委會委員候選人選通過自薦或者由10名以上業主聯名推薦產生,正式委員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候選人多于 人者,按得票數高低排列進行確定是否當選。
(四)監委會委員每屆任期 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監委會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五)監委會自選舉之日起七日內召開監委會首次會議,由監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推選產生監委會主委和副主委,推選時按得票領先者當選;不經監委會委員推選不得明確監委會主委和副主委分工人選。
在監委會首次會議后三日內,業委會將監委會選舉情況及當選監委會委員名單在小區內公示,同時書面通知居委會。
第八條 (監委會委員條件)
監委會委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自然人業主/合法物業使用人(業主授權)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公正廉潔、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并提交書面承諾;
(三)具備履行職責的健康條件和相應的時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監委會主委除監委會委員條件外,還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和良好的群眾基礎;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
(三)熟悉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
監委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每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監委會做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并書面簽字確認。
下列人員不能擔任監委會委員:
1、業委會委員、候補委員及其親屬;
2、本人或親屬已成為業委會委員候選人或監委會委員候選人的;
3、本人或親屬在本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就業的;
4、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員;
5、其他明顯不適宜擔任監委會委員的人員。
第九條 (監委會委員候補委員)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監委會候補委員 名。
候補委員的選舉產生規則、任職資格和職務終止規則與正式委員相同。
監委會因委員辭職等原因缺額且缺額人數不超過正式委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的,從候補委員中自動遞補。缺員超過二分之一時,監委會通知業委會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補選。監委會缺員超過二分之一補選完成之前,監委會的職權收歸業主大會。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條 (監委會委員變更、辭職及換屆)
經監委會委員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變更監委會委員的,業主大會授權監委會委員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并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監委會委員集體辭職時,由業委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監委會委員。
監委會委員任期屆滿60日前,業委會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并由業主委員會做好換屆選舉籌備工作。
第十一條 (監委會選舉)
一、監委會委員選舉實行差額選舉,差額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選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在業主大會召開十五日前,業委會將監委會委員候選人情況在本小區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候選人基本情況、物業房號、照片及主要經歷;
2、業委會在規定時間內發放并收回選票,統計投票結果;
3、監委會委員候選人按照預定名額及得票票數順序當選,但因不符合法律規定本次業主大會無效的除外。
4、業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
委托他人投票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受托人投票時,應當出示委托書以及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證明。
5、一個獨立產權單位擁有一張表決票或選舉票。
第四章 監委會委員職務終止和補選
第十二條 (監委會委員的資格終止)
監委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資格終止:
(一)不再是本物業服務區域的業主的;
(二)單位業主終止其代表資格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四)有第四十五條約定的禁止性行為之一且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親屬在本物業服務區域的物業服務人任職的;
(六)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監委會提出辭職之日起滿三十日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監委會在監委會委員資格終止之日起七日內,將有關情況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資格終止的監委會委員在終止之日起七日內向監委會移交由其保管的文件資料及財物。
監委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以書面方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請求;
(二)拒不履行委員職責;
(三)監委會半數以上委員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撤銷其委員資格;
(四)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服務費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五)無故未參加鎮政府或住建局培訓及考試的;
(六)無故連續缺席監委會會議三次以上的(含三次);
(七)存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工作規則約定的禁止行為;
(八)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享有委員資格的。
監委會委員發生上述情形(一)、(二)、(五)、(六)、(八)項的,業主大會授權監委會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但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
監委會在監委會委員資格終止之日起七日內,將有關情況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資格終止的監委會委員,自終止之日起七日內向本屆監委會移交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
監委會委員資格終止或者被罷免的,由監委會依照本規則增補、公示,并向業主大會、鎮政府報告。未及時增補、公示、報告的,由鎮政府責令限期處理。
監委會委員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或者存在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二十名以上業主聯名可以書面向鎮政府要求組織提前換屆,鎮政府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新一屆業委會委員。
第五章 監委會會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監委會會議事規則)
監委會會議應當有超過二分之一的監委會委員出席方為有效,監委會做出的決議須經超過二分之一的監委會委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十四條 (監委會會制規則)
(一)監委會會議采用不定期會制。在下列情況下,監委會在七日內召開監委會會議:
1、 主委認為有必要召開的;
2、 業委會要求召開的;
3、 三分之一以上監委會委員要求召開的;
4、 百分之五以上小區業主要求召開的。
(二)監委會會議由主委召集并主持;主委不能召集或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委召集或主持。主委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或主持會議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監委會委員推舉一名監委會委員召集并主持監委會會議。
(三)監委會會議的議題應在會議召開三天前通知各位監委會委員。
(四)監委會可以視具體情況邀請與議題有關的業委會委員或業主列席會議,并聽取他們的意見。
(五)監委會委員會議可以采用電話、網絡即時通訊、書面會簽、集中討論等形式。監委會委員采取記名投票或舉手的方式表決,對議題的表決情況計入會議筆錄。每名參會監委會委員有一票表決權。
(六)監委會委員會議應制作書面記錄,并由參會人員簽字。會議記錄應妥善保管,防止毀損、滅失。
(七)監委會委員會議做出的決議,送業委會備案。監委會的會議決議,在會議之后三日內,由主委或會議主持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在小區內公告。
第六章 監委會辦公經費
第十五條 (監委會委員工作經費)
一、監委會委員工作經費,經業委會同意后,在業委會工作經費中列支(若有)。
二、監委會委員津補貼待遇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修改權歸業主大會所有。監委會、業委會可以提出修改本章程的議案,由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
縣 鎮XY小區業主大會(蓋章)
202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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