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華聲在線】
華聲在線8月3日訊(全媒體記者 卜嵐 實習生 劉燦)今日,為進一步保障房地產項目竣工交付,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預售資金將實行“政府監管、銀行監控”模式;所有預售資金,監管銀行不得擅自扣劃,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將資金挪作他用。主體驗收后,重點監管額度不得低于預售資金總額的10%。
《通知》強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起至房屋竣工驗收備案止。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名錄庫中選擇一家符合預售資金監管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監管銀行,交易中心依據監管部門的授權,應按規定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銀行簽訂預售資金監管三方協議,對監管賬戶的設立及預售資金收存、支出和解控等具體事宜進行約定。
《通知》指出,對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建設工程款、建筑材料款、設備款等與本項目工程建設密切相關的款項,實施重點監管。重點監管額度是根據商品房項目建設工程造價、施工合同金額、項目交付使用條件及工程進度等因素,結合商品房銷售價格進行綜合確定,為預售資金總額的20%,主體驗收后,重點監管額度不得低于預售資金總額的10%;房屋竣工驗收備案后,方可解除全部預售資金的監管。
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1個月后,已售房價款未能達到預售資金總額的40%,在確保已售房價款留足20%后,可將其余預售資金用于本項目的工程建設。
監管賬戶內的預售資金應首先用于項目的工程建設。重點監管資金必須用于支付該項目的建設工程價款和材料設備款;非重點監管資金,在保證項目工程進度和房屋按期竣工交付的前提下,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取使用。買賣雙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已存入監管賬戶的購房款可退還給原購房人。
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規定或未按三方協議約定收存、支出和使用預售資金,或提供虛假材料支出預售資金的,監管部門可根據約定對其進行處理,依法依規將其違法違規行為作為不良信息記入到長沙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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