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財聯社3月23日電,為規范申報主體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了《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20〕16號文印發),形成《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修訂的細則包括: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以及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發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款暫不申報,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管理有明確要求的除外。此外,對單筆交易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1萬美元)的居民個人涉外收付款,實行限額下免申報,即居民個人申報主體可免填涉外收付憑證(含紙質憑證和電子憑證)中的申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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