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資料
項目采用的合同為《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
某工程,發包人提供一條施工道路,由于施工道路多處損毀,招標文件要求承包人進場后進行修復并報價。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有詳細的修復方案,修復費用報價380 萬元。進場后,承包人對施工道路進行了修復,發包人支付了修復費用。隨著工程進展,承包人發現,施工道路不能滿足運輸強度,還經常發生滾石和垮塌,不但嚴重制約施工進度,也存在安全隱患。為了保證施工進度與施工安全,承包人對施工道路進行二次修復,修復費用約 600 萬元。關于增加修復費用的承擔,發包人和承包人產生分歧。
二、當事人的分歧
承包人認為,施工道路實際路況與招標文件描述不一致,構成合同范圍變更,二次修復費用應按變更原則處理,由發包人承擔。依據是:
1.招標文件:施工道路坡度 8%~11% 之間,曲線半徑 5~6m,長約 4.59km。
2.實際條件:施工道路 1/3 路段縱坡度 17% 左右,最大縱坡 22.3%,8 個轉彎曲線半徑小于 5m,長度為 2.6K。
3.通用合同條款:4.10.1 發包人應將其持有的現場地質勘探資料、水文氣象資料提供給承包人,并對其準確性負責。
發包人認為,雖然招標文件給出的施工道路的參數和實際情況不符,但是,招標階段,招標人已組織投標人進行了現場查勘,作為有經驗的承包人應該發現這些問題,將足夠的道路修復費用包含在投標報價中,所以,增加的二次修復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依據是:
1.通用合同條款:4.10.2 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進行查勘,并收集有關地質、水文、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應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
2.通用合同條款:7.2.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包括維修、養護和管理發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相應費用。
三、思考
1.發包人和承包人都認為施工道路的合同條件發生了變化,但雙方都認為增加的修復費用由對方承擔,各自找到了相應的合同依據,形成了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局面,陷于了僵局。
2.研究合同文件發現,發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實際技術參數不但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而且不滿足施工道路技術規范的要求,存在安全隱患。根據《水電水利工程場內施工道路技術規范》(DL/T 5243- 2010),非主要道路主要技術標準:最大縱坡10%,在條件受限時,最大縱坡可增加6%;行駛單輛汽車最小曲線半徑 9m。施工道路實際路況:1/3路段縱坡度 17% 左右,最大縱坡 22.3%,8 個轉彎半徑小于 5m,坡度和轉彎半徑不滿足規范要求。
3.現場考察發現,發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位于陡峭山坡,道路的走向、寬度、坡度和轉彎半徑基本確定,簡單修復無法滿足施工進度和施工安全要求,承包人實際上進行的是工程量較大的二次修建,而不是簡單的修復。
4.本事件的本質是,發承包雙方對于合同邊界條件的認知存在重大分歧;這也是目前在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核電工程等存在復雜地質、地形條件項目變更索賠問題發承包雙方難以達成一致的主要類型之一。
5.基于本事件,我們不妨將整個事件往初步設計階段、招標限價階段反推,在初步設計階段、招標限價階段關于該條道路考慮的只是損毀修復費用,還是既包括損毀修復費用也包括重新修建至滿足施工要求及安全規范要求的費用。若在初步設計階段、招標限價階段只考慮了損毀修復費用,在招標階段卻要求投標人考慮所有費用是不盡合理的,但這確是目前的市場常態。即初設階段、招標限價階段、投標階段發承包人雙方均未仔細考慮邊界條件問題,當然發包人未考慮除了投資限制本人認為與設計的概算編制水平有著極大的關系,目前的設計單位最喜歡的是放大工程量,大量漏項措施項目,從而造成發承包人雙方施工階段爭議;承包人受制于激烈的市場競爭及最高限價的限制即使發現問題也只能忽略,當然也存在市場開發及投標報價與后期經營的割裂的。
5.綜上所述,本事件本質就是發包人未在最高限價中考慮的費用卻要求承包人在投標報價中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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