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開學季,福建省惠安縣一家長購買到了“政府免費提供”的作業本。多數人猜測,或者思考的結果為,廠家生產的作業本不合格,或者有人將免費作業本變相牟利;前述結論的法律后果隱含著刑事責任,即,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和貪污賄賂。懷疑一切,或者“有罪推定”,尷尬的是誰?
政府免費提供作業本,尷尬的是誰?
一般而言,我國行政區劃中的縣并不富裕,福建省惠安縣為什么提供免費作業本呢?根據《義務教育法》的規定,義務教育經費包括教職工工資、學校建設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等;惠安縣落實義務教育法經費的規定,多數人依據習慣認為開學季到文具店購買作業本是必須的,尷尬的又是誰?
《義務教育法》頒布于1986年,法律盡管規定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納入預算;多數地方的實際財政狀況,政府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僅能免學費。隨著教育市場化不斷深入,義務教育階段也有社會力量參與;公辦學校倘若將學生人均公用經費用于學生,義務教育階段的“特色班”難以形成。相關部門配合教育市場化,尷尬的又是誰?
隨著改革的深入,1993年時公務的工資普遍高于普通職工;《教師法》立法時將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定位于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公務員因加班等原因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教師倘若不享受公務員的年終獎金,教師上訪、信訪不在少數。
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地方政府為了緩解矛盾,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可能與教職工的人數相當,惠安縣免費提供的作業本數量有限。《教師法》為部門法,其他部門法倘若規定部門工作人員的待遇與公務相同,社會是否有能力承擔;國家有必要采取措施降低公考的“熱度”。
國家有必要采取措施降低公考的“熱度”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該規定意味著教育機構為社會公益事業。國家與社會可能需要反思,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怎樣演變為營利,教育費用成為家庭的沉重負擔之一的原因;少數教育專家認為海外留學是正式的教育制度之一,國外教育機構對留學生費用約定,于是在社會上形成了教育可以營利的錯誤觀念。
國家頒布了《義務教育法》等,普通人易于理解;按照常理,少數教育專家的觀點不足以影響國民對教育制度的正確認識。現實問題是,社會力量是怎樣做到的呢?一方面,通過教育入手,使似是而非的觀點傳遞給社會;另一方面,將教育中的負面影響刻意放大,讓多數人的注意力集中在“故事”中。
就教育而言,憲法規定教育為事業,原司法考試輔導用書卻舉例為民辦教育機構可以營利;多數法律人信以為真,這些法律人取得職業資格后可能成為公職人員,影響著對教育的立法、司法與執法。法律公布并不是“人手一本”,或者一個家庭一本,社會力量不斷通過自媒體傳遞教育負面信息,讓多數人不能根據教育相關法律理解矛盾的性質和根源。
教師體罰學生造成后果的,能否直接行政處分,或者解聘;多數行政、司法實踐以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罪追究法律責任。根據《教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方能承擔法律責任;教師體罰學生是履行職責的行為,不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刑法》中的故意傷害罪。
對教師體罰學生不尋找根源,也是社會需要討論的話題。社會財富分配差距巨大,普通人對通過體制的規定收入高的群體總有些不滿,教師、醫生等正是這個群體之一。社會資本加以利用,無限放大矛盾的性質,讓大多數人不能,或者不愿意思考矛盾的根源。就政府免費提供作業本而言,義務教育階段不僅需要免學費,政府可能還要提供免費書本、作業本等。
義務教育免費內容
政府一旦免費提供書本、作業本,又涉及教材出版市場等行業利益,例如,教材插圖是否需要支付費用,支付的費用是否法定均處于政府的監督之下。社會應當摒棄懷疑一切,或者有罪推定的觀念,而應當理性思考矛盾與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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