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07年《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以來,科技獎勵制度已成為我區科技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激發科技工作者乃至全社會取得一個又一個舉世矚目的成就。
翻看我區歷屆獎勵名單,路戰遠、榮威恒、雷丙旺、孫俊民、郭晉龍……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獲得者的感人事跡被廣為傳頌。一項項科技成果競相綻放,從基礎研究到前沿應用,從產業瓶頸突破到民生科技改善,全面反映了我區科技創新水平和科研攻關能力,也見證了廣大科技工作者勇攀科技高峰的奮斗風采。
適應新形勢,踐行新要求。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完善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制度,規范科學技術獎勵程序,充分發揮科學技術獎勵的激勵作用,2月8日,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已正式公布,將于4月1日起施行。新《獎勵辦法》對獎勵對象、獎項設置、獎金標準、提名方式和評審程序等多個方面進行改革,進一步構建了導向明確、科學規范的科技獎勵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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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改為“提名” 強化科研誠信
新修訂獎勵辦法一項重要改革就是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報獎機制由“推薦制”調整為“提名制”,主要體現為改革報獎方式、強化提名責任。
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新修訂獎勵辦法實行由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兩院院士、自治區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獲得者和符合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學會、協會等組織機構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中央駐區有關單位等均可提名的制度。
在這之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推薦主體是政府部門,專家學者和學術組織參與較少,行政色彩較濃,在實際工作中變成了個人申報制,引發申報材料出現“王婆賣瓜,自賣自夸”等諸多不實的問題。為充分發揮專家、學者以及學會、協會等組織機構的作用,突出獎勵的真實性、學術性,實行提名制,轉變過去主動自薦的方式為被動他薦的背靠背方式,提升科技獎勵社會認可的同時,更加突出學術色彩。
新獎勵辦法在授予有關機構和專家提名資格的同時,也明確了其需要承擔的相應責任。明確了提名者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和應承擔的推薦責任,提名者和候選者、候選項目的完成人共同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強化了科研誠信,從而引導科技人員潛心研究、專注學術,遏制學術浮躁等不良風氣。
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筑牢科技創新基石。新獎勵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獎勵活動中各種參與主體的法律責任,對學術不端等行為堅決“零容忍”。其中,對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將撤銷獎勵,追回獎章、獎勵證書和獎金,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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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獎勵結構 細化獎項設置
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獎勵設置,新獎勵辦法共設立了6個獎種。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主要聚焦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的科技成果;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主要聚焦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推動國際合作的外籍人才或組織。
改革后我區科學技術獎的獎種結構與國家科學技術獎獎種結構相一致,增設“技術發明獎”,更加符合科學技術發展在基礎研究、技術發明、應用研究三個階段的規律,形成了鏈式格局,實現了科技研發各階段的全覆蓋。將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改為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年齡上限從50周歲調整為45周歲,引導更多的青年群體投身到科技事業當中,激發更多的青年科技人才脫穎而出,鼓勵青年科技人才早出成果,出好成果。
數字不僅僅是一個符號,更是一個新時期的開啟。新獎勵辦法增加了技術發明獎,將獎勵項目總數從原有的140項增加為160項,其中自然科學獎不超過20項,技術發明獎不超過20項,科學技術進步獎不超過120項。將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原有的一、二、三等獎調整為取消三等獎的設置,調整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設立一、二等獎兩個等級,對于特別優秀的一等獎獲獎項目可以提升為特等獎,進一步優化了獎勵等級設置。同時,調整獎勵對象范圍,將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對象由“公民”調整為“個人”,取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限制,外國人也可獲得上述三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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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評獎程序 更加凸顯“三公”
科技獎勵重在導向。新獎勵辦法把公開公平公正作為科技獎勵工作的原則,增強提名、評審的學術性,明確了政府部門和評審專家的職責分工,評獎過程公開透明,發揮學術共同體監督作用,進一步提高了科技獎勵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為提高評審科學性、公平性和公開透明度,新獎勵辦法進一步完善了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評審和監督體系,構建了包括獎勵委員會、監督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專業評審組的監督體系,明確了提名者、評審委員、評審專家等獎勵活動主體的職責和工作紀律。充分發揮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作用,對提名、評審異議處理工作全程進行監督,保證獎勵活動的各類環節公平公正進行。為完善異議處理制度,增強獎勵活動公開透明度,初審和決議結果均向社會公示,公開異議舉報渠道,接受社會異議與監督,提升公信力和權威性。
職責明晰、流程順暢。新獎勵辦法明確了自治區科技廳與自治區科技獎勵委員會的職責分工,科技廳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相關辦法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工作;科技獎勵委員會負責聘請專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進行評審和監督;科技獎勵委員會作出的獎勵決議由科技廳負責審核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此外,新獎勵辦法進一步明確評審標準,強調自治區自然科學獎應當注重前瞻性、理論性,自治區技術發明獎應當注重原創性、實用性,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當注重創新性、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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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獎勵投入 提高獎勵標準
切實強化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注重發揮科技獎勵的政策導向作用,充分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新獎勵辦法進一步加大了財政投入,較大幅度提高了獎金標準。從原來的970萬元獎金總額,提高到3080萬元,增加了2110萬元,約為原來的3.2倍。其中,對獲得自治區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的高層次科技人才給予重獎,獎金從原來的每人10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是原來的2倍,獎金全部由獲獎者支配。對獲得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的,獎金從原來的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每人8萬元提高到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30萬元,約為原來的3.8倍,是本次獎金提升幅度最大的獎項。
新獎勵辦法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三類獎項分別設一等獎和二等獎,取消了三等獎,獎金由原來的一等獎每項10萬元提高到20萬元、二等獎每項5萬元提高到10萬元,均為原來的2倍。國際合作獎原來未設置獎金,本次設置獎金每人(個)10萬元,這樣有助于激勵科研人員,促進國際科技合作交流,擴大我區乃至我國的科研成就在國際科學界的影響。
同時,為鼓勵我區科技工作者勇攀高峰,新獎勵辦法對獲得國家科技獎的個人、組織,自治區將按照國家獎金數額的五倍給予獎金和科研經費支持,其中60%用于對獲獎項目主要完成人的獎勵,40%用于項目完成單位自主選題科研經費。
顯而易見,新獎勵辦法的出臺是扎實推進科技體制機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更好地激勵自主創新、激發人才活力、營造良好創新環境,推動“科技興蒙”行動深入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制度生效貴在落實。新獎勵辦法聚焦“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需求,推動科技獎勵工作與當前全區上下正在實施的“科技興蒙”行動和《“十四五”科技創新規劃》緊密結合,為自治區高質量發展、構建新發展理念營造良好創新環境。
(來源:內蒙古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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