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診療項目管理規定
為加強特殊診療項目的管理,保障患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患者權益,規范特殊診療項目診療行為,適應醫療發展的需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特殊診療項目是指需要經過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或特殊手術的醫療服務項目。
第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遵守特殊診療項目管理規定,確保特殊診療項目的安全、有效、規范診療。
第四條 特殊診療項目應當由經過相關培訓、具備相關資質的醫生進行診療,不得由未經過相關培訓、不具備相關資質的醫生進行診療。
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特殊診療項目記錄制度,對特殊診療項目的治療過程、檢查結果、患者情況等進行記錄,并與患者簽訂服務協議。
第六條 特殊診療項目收費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確保特殊診療項目的安全性,定期進行相關檢查和監測,及時發現和處理相關風險。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特殊診療項目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確保特殊診療項目的規范診療。
第九條 本管理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遵守本管理規定,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強對特殊診療項目的管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管理規定,從事特殊診療項目診療活動。
第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和處罰措施。
第十三條 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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