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農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涉農項目的管理,提高涉農項目的質量和效率,確保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涉農項目的管理,提高涉農項目的質量和效率,確保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涉農項目是指用于農業種植、養殖、漁業、畜牧業、林業、農業基礎設施等領域的項目。
第三條 涉農項目的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權益;
(二)依法合規,民主決策;
(三)質量第一,效率優先;
(四)誠實守信,風險管理;
(五)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涉農項目的管理應當由農業部門負責。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涉農項目的監督和管理,及時解決項目發展中遇到的問題。
第五條 涉農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項目應當與當地的農業發展戰略相銜接;
(二)項目應當符合當地的農業資源和生態環境條件;
(三)項目應當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四)項目應當有利于農業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 涉農項目應當由項目申請人申請,經農業部門審核后,由相關部門批準實施。
第七條 涉農項目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農業技術和管理能力;
(二)具有相應的資金實力和信用狀況;
(三)具有相應的的項目管理能力。
第八條 涉農項目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項目申請報告;
(二)農業部門的審核意見;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資金申請報告;
(五)項目管理能力證明。
第九條 農業部門應當對涉農項目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
第十條 農業部門應當自收到項目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項目的決定。
第十一條 經批準實施的涉農項目,項目申請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并及時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二條 涉農項目實行績效評價制度,項目完成后,農業部門應當對項目績效進行評估,并公布績效評估結果。
第十三條 涉農項目實行風險管理制度,農業部門應當對項目的風險進行評估,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風險管理。
第十四條 涉農項目實行審計制度,農業部門應當對項目的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農業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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