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保障環境保護工作依法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一、驗收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建設項目的各方主體,包括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投產單位以及驗收單位。
二、驗收程序
1.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當由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投產單位以及驗收單位共同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驗收資料。
2. 驗收單位應當對申請驗收的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和驗收報告書的內容,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
3. 驗收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的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噪聲等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監測和驗收,確保環境保護設施功能正常。
4. 驗收單位應當自驗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建設項目的投產單位頒發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書,并向相關部門報告驗收結果。
三、驗收標準和內容
1. 驗收標準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相關法規的要求,包括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建設、驗收標準等。
2. 驗收內容應當包括環境保護設施的監測、驗收結果、環保設施運行情況、環境保護措施的執行等情況。
四、驗收結果的公布和報告
1. 驗收單位應當自驗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建設項目的投產單位公布驗收結果,并提供驗收報告。
2. 建設項目的投產單位應當自公布驗收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相關部門報告驗收結果。
五、其他事項
1. 驗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制度,確保驗收工作的規范、公正、透明。
2. 建設項目的投產單位應當配合驗收單位開展驗收工作,按時提交相關驗收資料,并積極配合驗收人員進行驗收。
3.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的正常開展。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如有不符之處,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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