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為加強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建設項目,應當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三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護環境、保障公眾健康和安全;
(二)可行性研究相結合,環境影響評價相結合;
(三)符合環境保護法規、標準和規范;
(四)尊重生態環境和自然,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五)科學、合理、節約用地;
(六)有利于經濟發展,同時保護環境。
第四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檢查和評估。
第六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二)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環境影響;
(三)尊重生態環境和自然,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四)有利于經濟發展,同時保護環境。
第七條 對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建設項目,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不予批準。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由具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九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書應當告知建設項目的經營者和使用者。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遵守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認真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 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行為,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制止并依法處罰。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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