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為加強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審核審批管理,保障森林資源安全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林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審核審批管理,保障森林資源安全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林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活動,必須申請使用林地,并按照本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核審批。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審核審批管理。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活動,需要使用林地的,應當填寫《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的名稱、規模、用途、建設地點等基本情況;
(二)使用林地的申請文件;
(三)森林資源保護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申請應當由建設項目的申請人所在地的縣級林業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并提交審核結果通知單。
第六條 林地使用申請審核合格的,林業管理部門應當發放《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許可證》。
第七條 林地使用申請審核不合格或者未發放《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許可證》的,建設項目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并提交相應的材料。
第八條 林地使用申請審核合格的,林業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建設項目的申請人進行林地伐木審批,并發放《林地伐木許可證》。
第九條 林地使用申請審核不合格或者未發放《林地伐木許可證》的,建設項目的申請人應當恢復森林植被,并承擔相關損失。
第十條 林地使用申請審核結果通知單應當由建設項目的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三章 處罰
第十一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未申請或者申請未審核合格的,由林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逾期仍未改正的,由林業管理部門吊銷《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許可證》。
第十二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材料不完備的,由林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逾期仍未改正的,由林業管理部門吊銷《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申請表》。
第十三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審核不合格或者未發放《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許可證》的,由林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逾期仍未改正的,由林業管理部門吊銷《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許可證》。
第十四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拒絕或者阻礙林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七章 結論
本管理辦法的制定,是為了加強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審核審批管理,保障森林資源安全和生態安全,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照相關規定申請使用林地,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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