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
1998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這是我國環境保護領域的一項基礎性法規,對環境保護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明確了環境保護的原則和目標,規定了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它要求所有建設項目必須遵守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即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公眾健康,保護資源,保護信息安全。同時,《管理條例》還規定了環境保護的具體制度和措施,包括環境保護規劃,環境保護評估,環境保護監測,環境保護責任和處罰等。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實施,有效地保障了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開展。它為環境保護提供了法律保障,促進了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同時,它也為建設項目的開發者,投資者和使用者提供了指導和支持,促進了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有機結合。
在未來的工作中,我們必須繼續加強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建設,完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加強環境保護監管力度,推動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深度融合。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保護我們的環境和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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