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企業投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項目備案,對項目投資額有沒有限制?
答: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無投資額限制。
問題2:項目資本金和企業營業執照中注冊資金可以等同嗎?
答:項目資本金是指在投資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項目資本金是針對某個具體項目而言的,而企業可以投資多個項目。
問題3:《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7年第2號)規定的屬地備案原則,是指擬開展項目地點還是公司屬地?
答:屬地備案原則中的“屬地”是指擬開展項目地點。
問題4:如果投資項目在核準后2年有效期內,已經取得了合法的開工許可手續并實質開工建設,但竣工前,核準文件核發已經超過了2年,這類情況下,核準文件是否繼續有效?
答:核準文件2年有效期中“有效期”的界定標準為開工時間。
問題5:裝修項目是否屬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通常是指有一個主體功能、有一個總體設計、經濟上獨立核算、按照《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管理的建設單位(活動)。在項目管理實踐中,一般不將單獨的裝修活動作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問題6:國有企業投資的項目,應當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還是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
答: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規定,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使用預算安排資金的項目,為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企業使用自籌資金的項目,以及使用自己籌措的資金并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的項目為企業投資項目,按照規定進行核準或備案。
問題7:政府投資項目如何調整概算?
答:《政府投資條例》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
問題8: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概算調整,是竣工后調整,還是在項目建設中發現出現調概的情形后,即申請調整?
答:考慮到項目建設實踐的復雜性,《政府投資條例》未對概算調整的節點作出統一規定,因此,不同地方對此有不同規定。不論提出調概申請的節點如何規定,都應堅持《政府投資條例》關于“嚴格概算控制”的規定和立法本意,嚴格概算調整程序、明確概算控制責任、禁止違法超概調概,避免概算調整成為走流程、辦手續的“走過場”行為。
問題9: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但是達不到10%及以上的時候,是否需要重新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
答: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但是達不到10%及以上的時候,一般不需要重新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但需要說明超出部分原因,并對資金籌措提出相應方案。
問題10:重大項目是不是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有無文件規定重大項目范圍?
答:《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2〕2492號)對需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范圍作了規定。其中,《辦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或者報國務院審批核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施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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