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大武漢客戶端2月16日訊(記者耿珊珊 通訊員田第潘)16日下午,武昌區檢察院與武昌區公安分局共建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掛牌成立,落實“在監督中辦案,在辦案中監督”。長江日報記者獲悉,對于公眾關注的醉駕型危險駕駛刑事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武昌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該類案件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理判決的訴訟全過程。
掛牌儀式現場。 記者耿珊珊 攝
這得益于武昌區公檢法司等部門在全市率先探索構建醉駕型危險駕駛刑事案件“3 2 2”快速辦理機制。
該機制解決了原有模式下辦案環節與流轉程序復雜的問題,明確公安機關在3個工作日內偵查終結,檢察院在2個工作日內移送起訴,區法院在2個工作日內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并由派駐律師對認罪認罰具結情況進行見證,有效提升了該類案件的訴訟效率,整體辦案效果良好。
對于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沒有造成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且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醉駕案件,原則上適用“3 2 2”快速辦理程序。對于情節輕微案件或因案件事實繁瑣、事故諒解拖沓等導致案件難以在7個工作日內審結的案件,實現有序分流。
張某某危險駕駛案是武漢市首例適用“3 2 2”模式的案例。2020年5月,張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至武昌區中山路隧道南出口處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4.48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發當日,公安機關立即對該案立案偵查,并對張某某決定取保候審。武昌區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3個工作日內,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歸案后,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7個工作日內,武昌區法院在武昌區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隊執法辦案中心審理此案并當庭宣判。
法院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判處張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武昌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從2020年5月至今,全區辦理的醉駕刑事案件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達到99.8%,真正實現了案件繁簡分流、簡案快辦。
【編輯:劉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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