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綠城房地產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依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本著 “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遵照執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參照執行。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為公司勞動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 條件與審批
第五條 凡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
勞動合同包括正式勞動合同、試用期勞動合同和臨時勞動合同。
第六條 公司與正式錄用的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與新錄用員工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不能出具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員工,公司原則上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第七條 公司勞動合同均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次簽訂期限分別為:
1.部門經理及以上人員簽訂的正式勞動合同為3年;
2.部門副經理及主管簽訂的正式勞動合同為2年;
3.其他人員簽訂的正式勞動合同為1年;
4.試用期勞動合同原則上為3至6個月;
5.臨時勞動合同的期限由人力資源部與被聘用人協商確定。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審批權限如下:
1.公司各部門經理及以上人員、公司派駐各項目公司擔任部門經理及以上管理職務的人員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由公司董事長審批;
2.公司各部門副經理及以下人員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由公司總經理審批;
3.新員工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在完成錄用審批手續后,按審批意見簽訂;
4.臨時工及臨時特聘人員臨時勞動合同,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或董事長審批。
第九條 正式勞動合同簽訂后應經過政府勞動部門鑒證。鑒證后的正式勞動合同一式3份,公司、員工及勞動部門各執1份。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依據《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責任與續簽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雙方保留追究違約方經濟及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二條 公司與員工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首先應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時,可根據合同約定,通過仲裁或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違約責任:
1.員工擅自解除合同或在合同有效期內提出辭職時,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2.公司辭退員工,應按規定給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3.公司違反勞動安全保護規定,以至發生事故,損害員工利益的,應視情況補償員工一定的經濟損失。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部應在合同到期40天前將合同到期人員名單提交部門負責人,并會同部門負責人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發展需要確定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員名單,并在10天內與員工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按照合同審批權限報批,并辦理續簽合同等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由人力資源部和用人部門負責人確定不再續簽合同的,由人力資源部報請公司領導審批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經公司批準確定不再續簽的,由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向員工發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
第十七條 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須在合同期滿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員工自合同期滿之日起與公司終止合同關系,并辦理離職手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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