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合同管理辦法
為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規范房地產市場交易,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交易活動的人員、企業和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合同,是指買賣雙方根據房地產市場的規定,就房地產交易事項達成的協議。
第四條 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房地產合同。
第六條 房地產合同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和標準,包括房屋地址、面積、價款、付款方式、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七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應當按照約定全面、準確地履行房地產合同義務。
第八條 當事人應當妥善保管房地產合同,防止丟失、損毀或者泄露。
第九條 房地產交易應當由具有合法經營手續的房地產交易機構進行。
第十條 房地產交易機構應當遵守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建立健全房地產交易管理制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房地產交易合同,不得違法違約,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
第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合理的交易費用。
第十三條 房地產交易機構應當接受當事人的監督,對房地產交易行為進行審核和管理。
第十四條 房地產交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房地產交易檔案管理制度,對房地產交易信息進行記錄、整理和歸檔。
第十五條 房地產交易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測和管理,防止房地產市場出現問題。
第十六條 辦法的施行日期為2000年1月1日。
附件:房地產交易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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