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會議管理辦法
國家會議管理辦法
為加強國家會議管理,規范國家會議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國家會議是指由國務院或其各部門、各地區、各人民團體組織舉辦的會議。
第二條 國家會議的舉辦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符合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注重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證活動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條 國家會議的舉辦應當經過國務院或其各部門、各地區、各人民團體的批準。
第四條 國家會議的舉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舉辦國家會議應當經過國務院或其各部門、各地區、各人民團體的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舉辦國家會議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規定,符合舉辦國家會議的規模和條件。
(三)舉辦國家會議應當注重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證活動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舉辦國家會議應當與相關部門、各地區、各人民團體進行密切溝通,協商確定活動的具體方案。
(五)舉辦國家會議應當做好安全和保密工作,保護參加活動人員和活動期間的自然環境。
第五條 國家會議的舉辦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會議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國家會議活動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條 國家會議的舉辦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國家會議的活動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七條 國家會議的舉辦單位應當對國家會議的活動進行公告,并向參加活動的人員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保障。
第八條 國家會議的舉辦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障參加活動人員和活動期間的自然環境。
第九條 國家會議的舉辦單位應當對國家會議的活動進行總結和評估,不斷提高國家會議活動的質量和影響力。
第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國家會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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