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村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為加強駐村工作的領導,提高駐村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駐村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駐村經費用于支持駐村工作,包括用于駐村干部培訓、駐村工作設備、物資、人員等支出。
第二條 駐村經費使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預算管理相關規定,保證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三條 駐村工作中應當充分發揮駐村經費的作用,確保駐村工作取得實效。
第四條 駐村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駐村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符合規定,主要用于駐村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 經費預算
第五條 駐村經費預算應當依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駐村工作需求進行編制,應當符合預算管理相關規定。
第六條 駐村經費預算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駐村干部培訓費;
(二)駐村工作設備、物資費;
(三)駐村人員費用;
(四)其他支出。
第七條 駐村經費預算應當經過相關部門審核,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 駐村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對駐村經費預算進行審核,確保經費使用符合規定,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第三章 經費支出
第九條 經費支出應當遵循合理、節約、公開的原則,確保經費使用符合規定。
第十條 經費支出包括以下內容:
(一)駐村干部培訓費;
(二)駐村工作設備、物資費;
(三)駐村人員費用;
(四)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經費支出應當依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進行編制,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十二條 經費支出應當由駐村工作機構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進行審批,并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 經費支出應當公開,包括支出用途、金額、時間等信息。
第四章 經費監督
第十四條 駐村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駐村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符合規定,主要用于駐村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五條 駐村工作機構應當建立經費使用報告制度,定期向相關部門報告經費使用情況,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駐村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駐村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符合規定,主要用于駐村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章 結論
本駐村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駐村工作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確保駐村經費使用安全、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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