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內控管理規程
為進一步加強廣西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保障醫療保障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保障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西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保障醫療保障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保障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廣西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是指在廣西境內從事醫療保障服務的機構,包括醫療保障基金管理單位、醫療保障待遇支付單位、醫療保障管理機構等。
第三條 本規程適用于廣西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 廣西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對內部控制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內部控制有效實施。
第二章 內部控制建設
第五條 廣西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和支持,結合實際,制定內部控制建設方案,明確內部控制建設目標和任務,并組織開展內部控制培訓和實踐。
第六條 廣西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對內部控制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內部控制有效實施。
第七條 廣西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障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的監督,確保醫療保障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規范、透明、安全。
第八條 廣西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確保醫療機構遵守醫療保障政策和規定,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第九條 廣西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監督,確保工作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規范工作行為。
第十條 廣西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內部控制的宣傳,提高公眾對內部控制的認識,增強公眾對醫療保障的信任。
第三章 內部控制監督
第十一條 廣西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內部控制監督機制,加強對內部控制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內部控制有效實施。
第十二條 廣西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定期開展內部控制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保證醫療保障工作的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 廣西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的監督,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支持和監督。
第十四條 廣西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外部審計的監督,定期接受外部審計,確保外部審計工作的規范、公正、有效。
第四章 結束語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具體的實施方法和步驟由廣西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本規程的制定是為了加強廣西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保障醫療保障工作的健康發展。各醫療保障機構應當認真執行本規程,不斷提高內部控制水平,為公眾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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