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嘉峪關市網格員管理辦法
為加強嘉峪關市網格化管理,提高網格化管理的科學性、規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糖皮質激素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嘉峪關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嘉峪關市網格化管理,提高網格化管理的科學性、規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糖皮質激素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嘉峪關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嘉峪關市網格化管理是指將城市、鄉村等各個領域納入網格化管理范圍,通過建立網格化管理機制,加強社會管理和服務,提高社會管理和服務的水平和質量。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嘉峪關市城市、鄉村等各個領域的網格化管理。
第四條 嘉峪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響應國家網格化管理規定,加強網格化管理工作,做好網格化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網格設置
第五條 嘉峪關市應當建立網格化管理機制,確定網格員,并制定網格員管理辦法。
第六條 網格員應當經過相關培訓和考核,取得相關資格證書,并明確網格員的職責和任務。
第七條 嘉峪關市應當建立網格化信息系統,實現網格員管理、服務、數據查詢等功能。
第八條 嘉峪關市應當制定網格員考核辦法,對網格員的工作進行評估和表彰。
第三章 網格服務
第九條 嘉峪關市應當加強對居民的網格化服務,建立居民服務數據庫,為居民提供便捷的服務。
第十條 嘉峪關市應當加強對公共設施的網格化服務,對公共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提高公共設施的服務水平。
第十一條 嘉峪關市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的網格化服務,加強對環境保護的監督和監測,提高環境保護水平。
第十二條 嘉峪關市應當加強對社會安全的網格化服務,加強對社會安全的監測和預警,提高社會安全水平。
第十三條 嘉峪關市應當加強對公共服務的網格化服務,加強對公共服務的協調和調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嘉峪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違反本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嘉峪關市網格員違反本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甘肅省嘉峪關市委員會
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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